一、在2019年1月1日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采用单独计税。
计算税款时,第一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对照综合所得的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月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收入全额,乘以查找的适用税率,减去对应的一个速算扣除数,即为应纳税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优势是单独计税,不与当年综合所得合并算税,从而“分拆”收入降低适用税率。
二、2019年1月1日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因为,对于低收入者而言,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反而有可能增加其税负。例如,某人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年终有2万元的年终奖金,全年收入低于6万元。如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需要缴纳600元个人所得税,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则全年无需纳税。因此,对于低收入者而言,放弃此项政策反而更加有利。
同时,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税款时,不再考虑当月正常工资收入是否低于5000元。主要原因是:高收入者往往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低收入者往往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并入综合所得征税,理论上,不再存在减除当月工资低于5000元差额的问题。
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其低于5000元的差额,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时,不再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