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频出,持续释放减税红利为企业添力助跑
2019年新年伊始,国家推出了多项普惠性减税措施。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个税改革带来的减税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又出台的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减税措施,包括大幅放宽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等。本次减税将覆盖近1800万家企业,占全国纳税企业的95%以上,绝大部分民营企业将从中受惠。这些新政必将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引导企业合理配置资本及劳动等生产要素,促进企业做强研发,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企业需提早准备起来,充分了解政策红利,从容应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和风险点。
2019年年初颁布的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减税政策重点如下:
新政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个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
新政将现行小微企业优惠税种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扩大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8个税种和2项附加。同时,在降低小微企业实际税负的同时,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小微企业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降至5%和10%,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0万的企业税负降低50%以上。
同时,新政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收益范围大幅扩大。
细化分工,享受税收优惠的新途径
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企业需要重新对自身情况加以评估,积极创造条件以享受新政优惠。更多的企业会选择进行拆分,由不愿意实行服务外包到主动寻求服务外包,客观上促进了产业分工和专业化发展。
案例一:甲食品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部门包括食品研发部、采购部、生产部和销售部。2019年预计各部门情况如下:
该公司2019年预计将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不含税),实现企业所得税前利润2000万元。进项税额为500万元,其中研发部进项税额100万元,采购部进项税额50万元,生产部进项税额300万元,销售部进项税额50万元。
方案一:甲食品厂维持现状
应纳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应纳增值税=5000×16%-500=300(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300×(7%+3%+2%)=36(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500+300+36=836(万元)
方案二:甲食品厂将食品研发部分立出去,成立全资子公司。
分立之后,该子公司提供研发服务,假设每月固定向母公司收取研发服务费42万元,全年共取得收入504万元,实现企业所得税前利润170万元。该子公司满足小微企业标准,可按小微企业计算所得税。该子公司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纳所得税=(2000+300+10-504)×25%+100×25%×20%+70×50%×20%=463.5(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5000×16%-500=300(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300×(7%+3%+2%)=36(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463.5+300+36=799.5(万元)
方案选择:由两种方案的合计应纳税额的对比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总共少缴税36.5万元,税务角度更为优化。在本案中,若子公司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可以预见,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鼓励下,很多企业会选择进行组织架构的再造。大中型企业中一些原来处于第二产业的现代服务业被分离出来,产生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以及技术服务等小微企业。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选择分立重组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重组以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前提,不能仅仅考虑税负问题。如果分立后运营成本的增加额高于税负的减少额,企业将会得不偿失。
2、分立出去的企业应尽量做到会计核算规范,保持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否则从集团整体考虑,将损失一部分进项税额。
3、分立后的企业与原企业为关联企业关系,相互之间的定价应遵循公平交易原则,避免因定价不合理带来更大的税务风险。
雇佣还是合作,寻找企业和个人双赢的模式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下九类所得的计税方式不尽相同。虽然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作为综合所得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纳税,但劳务报酬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按8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有些企业为了降低员工税负,会考虑将雇佣模式转变为购买个人劳务的模式,以达到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目的。
在小微企业新政出台之前,个人劳务提供者的增值税起征点为3万元/月,个人月劳务收入达到3万时,就需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采用这种方式节税效果有限。而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大大扩大了企业和个人降低税负的空间。
案例二: ABC广告集团是一家位于北京的大型广告集团,下属多家广告公司。张先生为资深广告设计师,分别与ABC广告集团三家下属广告公司签订雇佣合同,每家税前月工资均为3万元。假设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为25,401.00元。张先生签约的其中一家广告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公司和个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如下:
假设张先生无专项附加扣除,张先生每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00×3×12-60,000.00-5,631.90×12)×35%-85,920.00=247,426.02元,张先生每年取得税后收入为30,000.00×3×12-5,631.90×12-247,426.02=764,991.18元。
为了降低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集团拟将其从其中两家广告公司的正式员工变为签约广告设计师,通过向设计师支付3万/月(不含增值税)的劳务费的方式购买设计师的设计服务。
从设计师的角度来说,在增值税起征点为3万时,税负如下:
张先生每年可节税28,800.00元。而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之后,张先生每个月取得6万元劳务收入,未达到10万元的起征点,无需缴纳增值税,每年可节税50,400.00元。
对于节约的50,400.00元税款,ABC广告集团可与张先生商议,通过调节张先生劳务费金额的方式,使双方分享节税红利。假设ABC广告集团每月少支付张先生劳务费2,000.00元,全年共可节约成本24,000.00元。而张先生每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8,000.00×12×(1-20%)+30,000.00×12-60,000.00-5,631.90×12 ]×35%-85,920.00=190,306.02,张先生每年取得税后收入为58,000×12+30,000.00×12-5,631.90×12-190,306.02=798,111.18元,比筹划前增加收入33,120.00元 。
需要注意的是,从雇佣关系变成劳务关系后,企业应注意留存好税前扣除凭证。若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企业需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若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企业应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除了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变为劳务所得外,企业还可考虑其他所得类型之间转变带来的筹划机会。企业在提出税收筹划方案时,需要全面考虑方案的风险和收益,必要的时候建议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在合法的大前提下设计符合企业发展的税务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离不开企业的顶层设计,在政策引导下,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企业会仿效“海尔模式”,变成平台,为上面的创客提供服务,而各部门或员工会成为在平台上发挥特长的创客,以小微企业或个人的形式存在。这必将进一步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创造力,推动形成双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新局面,实现发展动力转换、结构优化,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