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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福利!

   日期:2019-01-23     浏览:564151    评论:0    
核心提示:最新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想必大家都已经看到了。这个文件要求:对月销售额
 


最新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想必大家都已经看到了。这个文件要求: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此前这个优惠已经在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1、这个新的优惠政策和过去一样,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国务院常务会议发布的新闻通稿要求対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 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在这一次的具体政策中没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包括其他个人做出明确解释,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我们理解,其他个人肯定应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不应该有什么歧义。因此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的其他个人,包括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房东等特定群体的其他个人都可以适用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不久前发布的财税【2018】164号文延续了其在个人所得税上继续扣除展业成本的特定优惠政策,现在有允许继续并扩大增值税的免税范围,确实会对这个群体产生较大的减负作用。

 

2、实务操作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实行季报,不再实行月报,因此文件所称“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很自然地可以延伸到对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比如某个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底季度1月销售额12万元、2月销售额4万元、3月销售额13万元,虽然其1月和2月的销售额都超过了10万元,但是其第一季度的销售额合计仅为29万元,仍可整个季度销售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刘宝柱副司长曾经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视频解读会上明确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随着财税【2019】13号文的发布并同时废止财税【2017】76号文,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也应同步调整为不超过10万元,不过在浓厚的以票控税情结下,这样的理解肯定会有很大的阻力。


4、如本文1部分所言,其他个人因允许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实际操作中针对个人(特定群体个人除外)取得的增值税销售额,税务机关普遍采取按次计征模式,实际上他们仅能享受所谓的按次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很难享受按月按季度的免税政策。这一点如果无法得到落实,国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扶持政策就等于打了不少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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