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住房租金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新个税法全面实施后的一项政策红利。然而,这一旨在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项目,却由于在申报时被要求填写房东信息,而遭到后者的“柔性抵制”,对承租人来说成了可能遭遇变相涨租的压力。而一旦变成了“选填”项,双方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就暂时消弭了。相关部门及时回应,积极应对,值得肯定。
虽然这看起来“两全其美”,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方面,就实施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而言,目前还主要是以个人申报为主,理论上其填写信息越详细越便于核查,如果缺省内容十分重要,就有可能留下制度的空子;另一方面,如果担心填写房东信息会暴露房屋租赁的事实,那么申报人填写的其他信息呢?一旦选填项目过多,是否会因为信息不对称加剧“道德风险”?
在现有规定下,依法纳税原本是法定义务,相关部门本应该借助个税申报打通信息孤岛,岂料眼下要顾及其可能“伤及”到个人的减税获得感,结果只好通过政策变通来“补救”,不能不说是一种尴尬。此前已有分析者指出,由住房租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所牵扯出的房屋租赁税纳税问题,不过是“老问题引发的新忧虑”。
通过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来减轻租房者的经济负担,和鼓励更多人把空闲房屋出租增加市场供给,实际上都是更好满足“住有所居”需求。如此,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承租人与出租人实际上并不存在天然的利益冲突呢?
设想一下,假使住房租赁税从一开始就能有效落实,那么房东就不会因为承租人申报个税而担心被查税,或者,如果出于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增加供给的角度,减证乃至免征个人房屋租赁税,同样不会遭遇现在的问题。
可见,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变通,看似便民,根本上还是在给房屋租赁税“打补丁”。要打破这种尴尬,恐怕是要重新审视房屋租赁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