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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中新增加的“可疑交易”!

   日期:2019-01-20     浏览:561601    评论:0    
核心提示:2018年国地税合并之后,国家税务机关不断在向纳税释放着轻税负、宽征管、严打击的信号。 2019年国地税合并,首次定性可疑交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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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地税合并之后,国家税务机关不断在向纳税释放着“轻税负、宽征管、严打击”的信号。

      2019年国地税合并,首次定性“可疑交易”并进行列表排查,以此作为稽查严惩和打击“除恶”的目标。

      有人雀跃。

      有人担忧。

      2019年纳税人存在以下行为均定性为“可疑交易”并列入重点排查对象。


可疑交易1

      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买卖交易,通过资金不断地在多个银行中循环,最终转到个人账户上,以此达到偷(逃)税收。

      具体特征:

      资金在银行短暂游离。即:利用虚假交易人信息、身份证、账户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将游离在账外的大额资金汇入多家银行,然后快速转出或者“化整为零”分散转出。


可疑交易2

      在极短的时间内银行存款出现资金在同一个交易人之间频繁汇入和转出,资金与企业经营严重失真不配比。突出的表现就是:交易金额都基本接近大额交易临界点,而且短期内银行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往来。

      以下额度均定为大额交易:

      A、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B、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C、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D,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对于这种利用银行资金往来偷(逃)国家税款的“可疑交易”行为。2019年税务机关重点排查和追踪的原理就是:

      钱从哪来?

      钱到哪去?

      钱为何用?


可疑交易3

      利用个体工商户税收环境的优势,开具虚假发票达到偷(逃)税目的。其特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其资金收付与业务交易明显不符,背离了基本规律。


可疑交易4

      长期闲置的账户在没有任何真实业务交易的时候,突然被激活启用。其特点:经营规模很小且长期处于微利或者亏损的状态,而且日常银行往来资金流量很小,但是,在某个阶段或者某个年度企业账户突然有超出经营常规额度资金流入,并且又在短期内汇入到个人或者即将注销的企业账户上。

      这种“可疑交易”主要体现在:利用税收“宽优惠”地注册“空壳公司”,在多个地区或者多家银行开设银行存款账户。设置银行账户信息许多都是“假”的。

 

可疑交易5

      利用工商局和税务机关注册便捷的工作流程,迅速注册多家公司之后又迅速申请注销(一般在1-3年)。经营状况呈现“虚弱”状态,财务数字稀少,会计科目简单,但是,银行资金往来却非常的活跃。这种资金的疑点,说明纳税人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将通过虚开发票偷“逃”的税款,进行分散处理之后,即刻快速申请注销,以此达到偷(逃)的税款顺利“脱壳”,转为个人资金。


可疑交易6

      企业财务数字反映经营一直处在低谷,基本依靠银行贷款或者外借资金维持经营。但是,在贷款或者借款期到之前,股东用个人资金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借款,与其财务状况和本人长年收入明显不符。

这种行为一般来讲,说明股东利用注册的其它企业进行偷(逃)税,将逃税形成的账外“资本积累”进行归还贷款或借款,这种与经营不相符的资金来源的“可疑交易”,重点追查关联企业经营状况。

 

可疑交易7

      境外交易资金通过第三方变换成人民币,然后通过境外银行或者非同名银行,将大额资金以现金形式汇入境内个人账户或者无业务交易的银行账户,这种“可疑交易”主要特点:,就是实物出入资金与交易方以及交易金额不相符。

 

可疑交易8

      交易双方约定以货币A交换一定数量的货币B,并以约定价格在未来的约定日期用货币B反向交换同样数量的货币A,通过这种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补偿“可疑交易”形式达到偷(逃)税。其特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不相符,极为牵强。

 

可疑交易9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其特点:资金往来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可疑交易10

      离岸金融中心的买卖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而且在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大额交易或者无交易的情况下,银行却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现象。


可疑交易11

      在境外注册公司,然后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境内交易或者投资,利用虚假的“可疑交易”稀释境内机构利润之后,短期内迅速将资金转到境外。资金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严重不符。

 

可疑交易12

      居民自然人(股东、法人)个人银行账户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旅行支票是一种定额本票,其作用是专供旅客购买和支付旅途费用。近年被许多企业作为转移资金的方法)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纳税人通过这种“可疑交易”,最终将偷(逃)税款转入自己账户。其特点:非居民自然人利用频繁在银行存入外币现钞兑现履行支票,以此偷(逃)税款。


可疑交易13

      近年来利用外汇“可疑交易”形式偷(逃)行为越来越频繁,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交易的微商企业偷(逃)税几乎成为普遍性。此次,税务局对“可疑交易”行为排查主要针对以下几种行为:

      (一)居民个人银行卡、储蓄账户频繁存、取大量外币现金,与持卡人(储户)身份或资金用途明显不符的;

      (二)居民个人在境内将大量外币现金存入银行卡,在境外进行大量资金划转或提取现金的;

      (三)居民个人通过现汇账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标准以下频繁入账、提现或结汇的;

      (四)非居民个人频繁携带大量外币现金入境存入银行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带出的;

      (五)非居民个人银行卡频繁存入大量外币现金的;

      (六)企业外汇账户中频繁有大量外币现金收付,与其经营活动不相符的;

      (七)企业外汇账户没有提取大量外币现金,却有规律地存入大量外币现金的;

      (八)企业频繁发生以现金方式收取出口货款,与其经营范围、规模明显不符的;

      (九)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非本单位银行账户转入的;

      (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其他单位银行账户转入的;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的。

 

      提示:国地税合并后的大数据整合以及社会各部门信息共享、情报互换,使税务机关完全具备了对纳税人依法遵从度即时监控的能力。尤其是实施对纳税人银行资金往来监控及“可疑交易”的审查和排查,会迅速在纳税人银行资金流动业务中找出偷(逃)税的痕迹。

 

      投资者及财务人员尤其要注意的是:现代税务大数据技术的战略意义不仅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具有价值的财务数据进行税收监控中,专业化“疑点”分析所采取的高科技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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