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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筹划起点:最优组织形式选择

   日期:2019-01-15     浏览:562917    评论:0    
核心提示:摘 要: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会综合考虑税收成本与非税收成本,将两者之和最小作为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标准,此时,企业能够实现
 

       摘 要: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会综合考虑税收成本与非税收成本,将两者之和最小作为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标准,此时,企业能够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获取最高投资收益。基于此,本文结合我国大多数企业税务筹划水平低的特点,系统的论述企业新设时组织形式选择的税务筹划问题以及组织形式选择时如何兼顾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通常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即外部层次和内部层次。其中,外部层次又可划分为三大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内部层次是指公司内部设置的,即通常所说的总分公司及母子公司。投资者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投资时,除了要考虑不同组织形式在经营风险市场前景、政策导向、管理水平等方面因素外,还应考虑税收因素。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规定不同的纳税政策。这为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投资者可以通过对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负担比较,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分析,选取最佳筹划方案,可以使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企业是否可以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不仅仅取决于要税收成本,还要考虑非税收成本,只有两者之和最小,才能使企业的价值达到最大。税收成本主要指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成本,非税成本主要指转换成本牺牲非税优势的成本协调与沟通成本等。目前国内有关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问题,大多偏重于实务层面的研究。基于此,本文结合我国多数企业税务筹划水平低的特点,论述企业新设时组织形式选择的税务筹划问题以及组织形式选择时如何兼顾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界定 
  从法律角度考虑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涵盖三种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又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合伙企业又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按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原则,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征税办法是只需要缴纳企业收益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个人层次课税;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则需要缴纳两个层次的税负,公司的经营收益需要负担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实体层次课税,对于股东的股息所得、红利收入等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斯科尔斯等(1992)将既缴纳个人所得税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称为双重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及企业之外取得收入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所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 
  为此根据以上表述,本文将组织形式界定如下:首先,非营利组织,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是本文要研究的企业,也不属于本文的研究对象。这主要是因为非营利组织在其他许多国家也不是纳税主体,将其列为纳税的主体国家中,也会对其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本文将需要双重课税的公司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称为第一类企业组织形式;将那些仅就个人层次课税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由自然人合伙的企业称为第二类企业组织形式;如果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是由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组成的,自然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自然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合伙人为公司时,该公司的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称该类合伙企业为第三类企业组织形式。 
  二、企业选择最优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企业选择最优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目标是:利用国家税法的政策及可选择的条款对所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以此来获得节税收益,最终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税法所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义务人通过选择相对较低税负的纳税方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以此可以增强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从目前纳税筹划的实践来看,利用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之间在税务上存在差异,投资者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其所承担税负的差异会使其最终的投资收益有明显的差异,进而会影响到企业的整体税负及其获利能力。因此,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是成立企业之前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且,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所以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会导致税收政策的差异,这就为企业基于最优组织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除此之外,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三、税务成本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首先,投资者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三者之间的筹划与选择。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合伙企业,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对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如果向其自然人投资者分配股利或者红利事,还需要代扣这些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即公司企业要分别负担公司企业所得税和投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综上所述,投资者选择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投资者在以上三者之间的税务筹划与选择是在公司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之间进行选择和筹划;其次,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筹划与选择。相比分公司,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灵活,相当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而且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低于分公司。但是因为母、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人,所以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去冲抵母公司的利润;而分公司由于没有独立的财产,其一切经营后果都是由总公司来承担,所以分公司的亏损是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进而可以降低公司的整体税负。 
  四、非税成本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税务筹划应该全面考虑企业的所有成本而不仅仅是税务成本。企业的成本包括税务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税务成本只是企业经营成本中的一种。优化的税务筹划方案目的不能仅仅是税务成本最小而应该是所有成本最小。非税成本是企业因实施税务筹划方案所引致增加的非税支出形式的其他显性或隐性成本(崔志娟,2007)。也就是说,税务筹划带来了非税成本的产生。   税务筹划是降低税收负担的有效途径,税务筹划降低税务成本的同时增加了非税成本,税务成本和非税成本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必须同时考虑税务成本和非税成本,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机会成本就是一项非税成本,投资者在企业组织和运营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这一非税成本。投资者在企业组织形式选择过程中,其选择一种组织形式的同时意味着放弃其他组织形式所带来的非税优势的损失,这种损失就是机会成本。例如,投资者选择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意味着放弃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所带来的非税优势,这种代价就是机会成本,是一种非税成本。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带来的非税优势主要包括:其规模因素可以带来比其合伙企业较低的经营成本,更容易在资本市场中筹集资金,股东更易于管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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