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是会计核算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企业利润的实现,在税法中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又影响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及计税基础的确定。因此,对于收入尤其是特殊销售业务的辨析,有利于企业合理的规避税务风险。本文通过对几组特殊销售业务在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上的不同进行分析,引导企业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一、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
会计处理:采取托收承付这种销售方式,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生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为收入。税法处理: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可见这种情形下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销售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输费不包括在内,不缴增值税:(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货方;(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不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应作为价外费用。
二、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
会计处理: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税法处理:这种销售方式下包括两种情况:(1)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能扣减就货物的收购价格。之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同时,此项业务进项税额的抵减也必须以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进项抵减,否则不予抵扣。可见,这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该情况下其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三、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
一是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会计处理: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但若协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税法处理:采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是一种增值税关系,委托方应当作销售处理,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关的收入,视为平销返利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在受托方销售商品时与购买方是一种增值税关系,应当按照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且委托代销商品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二是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会计处理:采取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符合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不确认收入只作为“发出商品”处理,委托方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税务处理:采取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不论会计上如何结算,委托方应当于发出商品时征收营业税,这里征收营业税的手续费是指在合同中委托方规定的销售额之外受托方另外收取的手续费,就其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受托方于销售商品时才计算征收增值税。与商品销售额、销售量相关的代销手续费是按照平销返利原则计征增值税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平行征收模式不应造成同一笔手续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上的重复征收,征收营业税的手续费应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四、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会计处理: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人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税法处理: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但在税法上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和采购两项经济业务,分别按照销售额与购进额计征销项税和进项税,销项税额小于其进项税额的差额留待以后抵扣。
五、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实物折扣的处理
会计处理: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现金折扣是销售企业为了鼓励购买企业加速还款而给予的折扣,企业将销售额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将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销售折让是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售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实物折扣应以企业取得的销售全额确认收入。税法处理: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现金折扣,其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销售折让,其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计征销项税,若销售商品与发生折扣不在同一纳税期间,则折扣金额可以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额。实物折扣,多付出的实物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六、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
会计处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以下情况:(1)以收取现金方式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将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计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收到现金与固定资产清理的差额分别计如“营业外入”、“营业外支出”;(2)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以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确认换入固定资产的价值。税法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增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依照会计准则规定某项收入可能还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讲其价值已经实现,所以税法和会计规定不同。企业应认真研究税法与会计处理上的区别,合理规划,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