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注重税务筹划,人们对税务筹划目标也有着不同的认识。本文认为:税务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要服从于财务管理的目标。在此前提下,税务筹划要做到涉税零风险、规避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有利于增加赢利机会、直接减轻税收负担。
一般来说,税务筹划可以在两个层面进行:一是充分利用现行税制的优惠政策,通过企业组建、注册登记、兼并重组、机构分立,股权转让等方式使纳税人具备享受优惠政策(包括低税率,减免税等)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增加企业营运资金,实现纳税人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二是在企业目前既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条件(范围)下,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对资产、收入、利得、费用、成本、损失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方法的选择,通过对投资、融资方式的筹划,营销方式的选择等达到减少税收支出,提高盈利水平的目标。因此,一般认为,税务筹划直接目标是减轻税负。不过笔者认为应该把税务筹划置于纳税人经营管理之中,税务筹划的目标应服从纳税人生产经营目标,即:税务筹划应以实现纳税人(公司、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基本目标。在此前提下,税务筹划有以下具体目标:
一、直接减轻税收负担
说到纳税筹划的目标,第一反应便是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甚至有人很自然地将偷漏逃税与纳税筹划联系起来,认为纳税筹划就是纳税人逃避其对国家应尽的纳税义务。这种错误认识,将我们现实中的纳税筹划引入了误区。首先,从税务机关视角,由于现实生活中一部分纳税人打着纳税筹划的旗号进行偷漏逃税,严重地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使得税务工作人员对纳税筹划产生了不信任。因此,税务机关从自身利益出发,尤其是在税收计划任务“沉重“的今天,反对人们进行纳税筹划,即使正常、合法的纳税筹划活动也不例外。虽然说现在税务机关公开承认了纳税筹划的合理性,并且利用各大媒体进行宣传,但是这种承认也只是停留在节税筹划的层面上,即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而对避税筹划仍是防备有加,甚至对正常的避税筹划案例也不予承认,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其次,从纳税人视角,由于将纳税筹划的目标仅定位在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因而一部分纳税人的心理是只要能少缴税款,怎样做都行。纳税人的这种需求,也进一步导致中介机构纳税筹划行为的扭曲。现有的很多纳税筹划案例属于暗箱操作,其技能并不高明,其实质是偷漏逃税,因而经不起稽查。往往是先付费取得纳税筹划方案,暂时降低自身税负,后又被推翻方案,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还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反而加重了自身税负。再次,从理论者和中介机构角度出发,由于其将纳税筹划目标仅定位于直接减轻纳税人税负上,限制了其进行理论研究和开展业务的视野,不利于从企业全局出发进行系统策划,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水平的提升。
当然,直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是纳税筹划最本质、最核心的目标,也是纳税筹划之所以兴起与发展的根本所在,没有这一目标,也就不可能会有纳税筹划的今天。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纳税筹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但是,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不是也不可能是纳税筹划目标的全部,而仅仅是该有机体的组成部分之一,需要正确认识这一目标。
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绝对地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另一层含义则是相对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绝对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是纳税筹划追求的浅层次日标。例如,某企业上年应纳税款数额总计为300万元,当年经过一定的纳税筹划,其应纳税款数额减少为250万元,我们是否认为这种筹划是成功的呢?从表面上看,这种筹划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额,应属成功筹划案例。在这里,我们姑且不考虑纳税筹划本身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仅看税收本身。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上年没有太大的变化或者比上年有所扩大,比如上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今年也大致是1000万元,即在同样条件下,企业的应纳税额减少,那么我们也认为该筹划案例是成功的。而如果企业当年的生产经营规模远不如上年,比如上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今年仅为500万元,那么我们认为,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了。因为去年应纳税额与销售收入的比值为30%,而今年却变成了50%,企业的实际税负有所提升,所以,我们认为该筹划案例是不成功的。因此,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用的是相对概念,即相对地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经济主体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我们也认为该项筹划是成功的。税收负担最低化是税务筹划的最高目标。它是一种积极的、进攻型的筹划目标。现代税务筹划应该服从、服务于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从这个角度来说,税收负担最低化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而税负的轻重,不是看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而是看其税收负担率,既要算各种税的税额占其商品流转额、营业额或税前利润的比率,更要计算税收的总负担率,即各项税款占其生产总值的比率。关于企业财务目标,目前主要有企业利润最大化、每股盈余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等观点。企业财务目标之所以有多种表达,是因为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侧重点不同,或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或站位的角度不同。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税收负担最低化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基础和前提。在企业经营中如何实现税负最低、利润最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事先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总体运筹和安排,税务筹划不能只考虑个别税种缴纳的多少,不能单纯以眼前税负的高低作为判断标准,而是以企业整体和长远利益作为判断标准。
二、规避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的发生
这就要求纳税人恰当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应该做到纳税遵从,即依法纳税实现“涉税零风险”。原因是:
1 实现“涉税零风险”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虽然这种筹划不会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由于纳税人经过必要的筹划之后,使自己企业账目清楚,纳税正确,不会导致税务机关的经济处罚,这样实际上相当于获取了一定的经济收益。如果纳税人不进行必要的策划安排,就有可能出现账目不清,纳税不正确的情况,从而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行为。偷漏税行为的认定不仅会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加收滞纳金及罚款),情节严重者还会被认定为犯罪,主要负责人还会因此而遭受刑事处罚。
2 实现涉税零风险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名誉损失。一旦企业或个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甚至是犯罪,那么该企业或个人的声誉将会因此而遭受严重的损失。在商品经 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品牌意识越来越强,好的品牌便意味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企业的品牌越好,则产品越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个人的品牌越好,则个人越容易被社会所接受。虽然,有时候纳税人的账目不清楚或纳税不正确,可能是因为纳税人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或是对税法的了解不够而导致,但无论怎样,都会导致纳税人名誉上的损失。除此之外,偷漏税行为的认定还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进行更加严格的稽查,实行更加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从而增加了企业及个人的纳税申报时间及经济上的成本。某些国家对不同信誉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纳税申报条件,比如,对从来没有发生过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实行蓝色申报(申报单为蓝色),而对曾经发生过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实行黄色申报。有的国家则在纳税人使用的发票上做文章,这样,别人仅通过发票便能一目了然地知道该企业的信誉,是否经常偷漏税。这种条件上的限制使得纳税人偷漏税的名誉成本非常之大,因而,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显得极其必要。
3 纳税人经过纳税筹划,实现涉税零风险,可以降低精神成本。如果纳税人账目不清,纳税不正确,即使不被税务机关查处,不遭受任何经济上、名誉上的损失,也会使纳税人承受精神上的成本。每到税务稽查之时,这种纳税人便会提心吊胆,担惊受怕,生怕会因为自己有意或无意的行为而戴上偷漏税的帽子,这种精神上的折磨,我们称之为精神成本。如果经过纳税筹划,使其账目清楚,纳税正确,则纳税人会心境坦然,这其实也是一种收益。总之,依法、科学、合理地设计税务筹划方案,减低涉税违法风险,无论从经济上、精神上、名誉上都有利于纳税人的健康发展。
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征管法不仅要求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合理、合法地征收税款。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法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现实社会中,人治的因素还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与工作。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纳税人,一方面应该承担依法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也就拥有纳税筹划的权利。也就是说,应该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该一分不少地上缴国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应该缴纳的税款,无论对方是谁,采取什么手段,纳税人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缴纳,因为这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儿千年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人们的权利意识还比较淡薄,税务机关拥有的权力,往往大于纳税人手中的权利,权力与权利的失衡状态,往往导致权力的过度膨胀。加之这几年税收任务比较紧,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想尽了办法,对权力的滥用也就不可避免。坦率地说,我国的税收,尤其是地方税收,实行的是“量出为人”的原则,政府对税务机关下达征税计划、指标、任务,其完成情况往往与税务机关的“政绩”甚至与其自身经济利益挂钩。因此,有的地方实行包税,有的地方实行摊派,有的要求纳税人贷款交税,有的单位税款预缴。税务机关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不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任由税务机关根据自身需要征收税款,那么,无论该纳税人进行如何周密的筹划,都无济于事。因为这样下去必然会养成税务机关征税的惰性,即不注重征管水平的提高,这时,无论纳税人是否进行纳税筹划,都没有任何意义。因而,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必不可少的一环。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不是要纳税人无理取闹,一味地和税务机关对着干,而只是从依法治税的角度对权力与权利的失衡状态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
四、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增加纳税人盈利机会
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是纳税筹划目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
既然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尽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延缓当期的税款缴纳就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意义。虽然这笔税款迟早是要缴纳的,但现在无偿地占用这笔资金就相当于从财政部门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从理论上讲,如果企业每期都能将后期的一笔费用在当期列支,或每期都能将当期的一笔收人在下期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则每期都可以使一部分税款缓纳,相当于每期都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即每期都可以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则相当于一笔贷款永远不用清偿。如果企业能尽量延缓税款的缴纳,就会使企业的营运资金相对宽裕,更利于企业的发展,对那些资金比较紧张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更何况,纳税人通过举债经营实现规模扩张还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而无偿地使用财政资金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则不存在财务风险。当然,这要求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纳税筹划。只要具备可行性,企业就可以尽可能多地使用这种无偿资金,而不用担心其规模超过限度。除此之外,由于纳税筹划使得企业当期的总资金增加,企业更有能力清偿债务,有利于企业扩大举债规模,即企业承担财务风险的能力相对增强了。这也有利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五、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要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仅有纳税筹划,哪怕是非常成功的筹划也是不够的。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的定位应该是总体经济收益的最大化,而不应该是少缴税款。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就会很少,甚至没有。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既然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那么提高主体经济效益就理所当然应该是纳税筹划目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转嫁筹划等。虽然采用任何一种方法理论上都可以使纳税主体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收益,但任何事情都是有成本的,纳税筹划也不例外。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根据主体的实际情况,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确定每次纳税筹划的净收益。如果净收益很小或者为负,则该项筹划就不值得去做。这里所说的成本。可以仅指当前的实际成本,也可以从长远看指一段时期甚至将来可能发生的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的总和。显性成本当然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但隐性成本也不容忽视,尤其是对纳税筹划中的转嫁筹划而言,更是这样。虽然从理论上讲,如果所销售产品的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纳税人便可以通过提高产品售价的办法,将其承受的税负大部分转嫁到购买者头上,而且供给弹性越大,需求弹性越小,这种转嫁就越容易。但是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一般而言,需求弹性比较小的产品,其长期需求比短期需求弹性要大,即消费者在持续高价的情况下,可以慢慢调整自己的消费习惯,寻找到替代消费品。如果产品售价过高,消费者就迟早会减少对这种商品的消费需求。因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人在利用转嫁方法进行筹划时应该谨慎,一定要注意这种隐性成本,即客户数量的减少,或者从原料提供者角度来说,合作者的变少。这种成本对企业的生存来说是最致命的损失。纳税人在不能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或者预计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会不利于自身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时,可以考虑另一种思路,即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将税收负担自我消化,这其实也是广义税负转嫁的一种,叫消转。
总之,纳税筹划要立足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在此前提下,税务筹划要做到涉税零风险、规避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有利于增加盈利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