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筹划的涵义
从价值观的角度去认识税收,其具有综合性的含义。首先,税收具有经济价值,纳税人用自己的经济成果同政府交换对公共产品的合理消费;其次,税收具有社会价值,纳税本身是对社会的贡献,可以赢得人们的尊重;再次,税收具有权利的价值;最后,对于那些对社会和历史负有沉重责任感的纳税人,纳税具有成就感、人生美感和自我实现的感觉(李胜良,2001)。
而正是因为政府征税,才会有纳税人税务筹划的行为。对于税务筹划的定义,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盖地(2005)定义税务筹划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蔡昌(2009)将税务筹划定义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和安排,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或降低纳税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李胜良定义税务筹划为: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纳税成本和税收支付最小化即税后收益最大化目标为指导,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进行事先安排的一系列活动。运用税务筹划,不是让企业采取各种办法去偷逃税款,而是要其在充分履行了纳税人应尽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利用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依法纳税,用科学的方法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用足、用活、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与政府制定税法的初衷也是吻合的。
根据组织行为学理论,可从行为人的内在心理因素和外在环境因素两方面分析企业税务筹划的行为。孙喜林(2008)指出:组织行为学是研究组织内部的行为规律,目的是提高组织行为的绩效。它有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改善组织结构和领导绩效,提高员工的工作和生活质量,建立健康文明的人际关系,达到提高管理水平的发展生产的目的。组织行为学的研究对象组织内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
在研究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之前,需要对一些假设进行讨论。亚当・斯密提出了“经济人”的假说。这一假说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命题:第一个命题是“自利”,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驱策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这种动机产生的行为有其内在于人本身的生物学和心理学的依据。第二个命题是“理性行为”。经济人是理性的,其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处境和自身利益之所在作出判断,并使自己的经济行为适用于从经验中学到的东西,从而使所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第三个命题是经济人假说的核心命题,即: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受到限制从而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是经济人的灵魂(杨春学,1998)。本文主要是用组织行为学的理论解释不同的利益主体进行税务筹划的心理和行为。主要从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角度进行讨论。
二、基于企业外部环境角度的分析
对于税务筹划的主体,盖地认为,在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不对等的情况下,对公法来说,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得行”的原则,如果征管方也可进行“筹划”,则会造成对公法的滥用。对纳税人来说,可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罪)”。因此,涉税筹划只应(能)是纳税人(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筹划”或“策划”(只能是这一类主体),即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是其一项基本权利,而对征管方来说,只能是依法征管、依法治税。蔡昌也认为,所谓的征税筹划,其实是不存在的,只不过是征税计划或征税规划,即针对不同性质、不同表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征管模式,以实现税款征收管理的计划性和有效性。
基于以上观点,在社会这个大组织中,就存在着征税主体-税务机关,和税务筹划主体――纳税人。当然也可以是企业聘请的税务专家。企业希望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尽可能少缴税,而税务机关希望花费尽可能少的征税成本完成征税任务,双方不同的目的导致了矛盾的关键。当然,企业也可能出于更长远的目标,如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国家财政政策支持等,会不在乎一时的得失,而暂时牺牲部分利益,以作贡献的方式向国家缴纳税款。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不过因为不符合经济人的假设,所以不在讨论范围内。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行为动因,首先是主观动机,其次就是企业所处的外部客观环境。
从主观动机分析,根据组织行为学理论,人们的行为是以他们对现实的知觉为基础的,而不是直接以现实本身为基础。人的知觉是一个非常主动的过程,不是一个被动的过程。任何组织中的个体都经常需要作出决策。决策首先是对问题进行回应。所谓问题,就是当前状态与期望状态之间存在差距,而个体似乎可以采取行动来改善这种状况。可以说对“问题”和“决策”的认识是个知觉问题。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企业作为一个盈利性的经济实体,必然会努力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这是无可厚非的。纳税人从知觉到行为,是经过了一个相当漫长的酝酿和思考的过程,因为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税法框架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出于对税收负担最小的知觉,就会避重就轻,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负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在面对相同的事物时,不同的个体会产生不同的知觉。在知觉一个事物的时候,与这个事物有关的知识经验越丰富,对该事物的知觉就越富有内容,对其认识也就越深刻。所以对于这些个备选的纳税方案则取决于企业税务筹划行为人的能力,能力的高低会影响一个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效果。对国家税法的理解越透彻,税法知识越纯熟,工作经验越丰富,则纳税方案的价值也就越高。对于人性有这样一种理性假设,这种观点认为,正常的人都追求和期望以最小的投入和付出来换取最大的报偿和收益。这是人的行为原则。在实践中,虽然一项经济活动往往存在多个纳税方案,且每种纳税方案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利益,但同时也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承担一定的风险。这时企业就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是否可行。如果税务筹划带来的收益大于花费的成本,则可行。反之,则不可行。
再从企业所处的外部客观环境分析,要使企业主观的节税动机转化为现实的节税行为,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即税收法律制度和税收执法环境。税法体现着政府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导向,而在公平税负和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也渗透着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无疑为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客观条件。如果对于所有企业的各种税目都是统一的征收标准,则就不存在税务筹划的空间了。无论哪一种税,只要是税法未明确规范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其自身的判断认定是否属于应税行为。一般而言,对于一个不失理性的纳税人来讲,其在不愿意多缴税款的同时,同样不愿意在未达到心理承受底线的时候拒绝承担纳税义务。况且,在心理上而言,对于税务稽查人员,纳税人总有戒备心理,不知道自己会有多少问题被查出来,也不知道这些问题会以什么样的标准招致处罚。同样,纳税人对法庭的诉辩局面和即使胜诉后的征纳关系也充满着不确定性的把握。所以企业税务筹划人员一定要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的联系与沟通,在某些模糊的处理上得到税务机关人员的认可,这对于企业而言至关重要的。根据组织行为学理论,沟通在管理活动中有不可替代的功能,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正如美国未来学家奈斯比特指出的那样,“未来竞争是管理的竞争,竞争的焦点在于每个社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及与外部组织的有效沟通上”。
三、基于企业内部环境角度的分析
在企业的内部,存在以下利益主体:管理者、财务人员、外聘的税务筹划专家。
首先分析管理者。根据组织行为学理论,态度是指个人对某一对象所持有的评价与行为倾向。一个人的态度不同,就会影响其行为取向。态度的核心是价值观,同样一件事,由于人们的价值观不同,因而产生不同的态度。税务筹划的行为也取决于企业内部管理层对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所持的态度。如果高管人员纳税意识强烈,法制观念较强,税务筹划人员就会通过科学的手段进行税务筹划,为企业谋求利益。如果高层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很可能会唆使税务筹划人员进行偷逃税款,而使企业面临信誉和利益损失的双重风险。其次分析财务人员。管理者是选择本企业的财务人员还是外聘税务筹划专家作为税务筹划人员,也会对企业的税务筹划造成影响。如果企业外聘税务筹划专家不仅会要花费一定的成本,而且会使本企业的财务人员的忠诚度降低,他们会认为企业管理层对其不信任,就会产生消极的情绪。根据组织行为学理论,当一个人面临有问题的情境时,他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情感和动机状态,而这些状态又必然影响其解决问题的效果。愉悦的情绪对工作有促进作用,痛苦等消极的情绪对学习起阻碍作用。财务人员一但产生消极情绪不但影响外聘税务筹划专家的工作,也会影响企业日常的财务工作。所以,在本企业财务人员有税务筹划能力且有意向胜任此项工作的前提下,企业最好是培养本企业的财务人员成为税务筹划人员,虽然在专业能力方面可能略逊于外聘的税务筹划专家,但是可以通过培训学习达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