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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促销方式的税务处理!

   日期:2019-01-04     浏览:561663    评论:0    
核心提示:摘要 目前,商场流行的促销活动方式主要有打折、满减、买赠、满额赠、返券、抽奖等等,不同促销方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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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目前,商场流行的促销活动方式主要有打折、满减、买赠、满额赠、返券、抽奖等等,不同促销方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故而在策划促销活动时,应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以优化营销方案。 
  关键词 促销 税务处理 
  一、“打折”与“满减” 
  “打折”即用原价乘以折扣率得出实际成交价格的促销方式。而“满减”则是指当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对原价再减免一部分价款的促销方式,这其实是变相的“打折”方式,区别只是折后价格的计算方法相同。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在“打折”与“满减”促销方式下,均可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销售发票可以直接开具折后金额也可以在发票上分别列示原价和折扣金额。 
  二、“买赠”与“满额赠” 
  “买赠”是指顾客购买指定商品可获得相应赠品的促销方式。对赠品的税务处理通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其计税价格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商品不涉及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满额赠”与“买赠”相似,但后者通常是对指定商品的促销,而前者则是在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即获赠相应赠品的促销形式,赠品由商场提供,通常是顾客持购物发票到指定地点领取。“满额赠”在提高单价方面有较明显的效果。百货公司赠品促销活动频繁,且赠品发放数量大、品类多,为有效控制赠品的税负,简化税收申报工作,建议百货公司将赠品比照自营商品来管理。赠品采购时,尽量选择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在定义赠品销售资料时,自行设定合理的零售价格。赠品发放时,按设定的零售价格作“正常销售”处理,通过 POS机系统结算,收款方式选择“应收账款”,在活动结束后结转“销售费用”和“应收账款”。 
  三、“返券”促铺的税务处理 
  “返券”是指顾客消费达一定门槛后获赠相应数额购物券的促销方式。对顾客来讲,赠券在商场内可以替代现金使用,比赠品更实惠,而对商家来讲,赠券能将顾客留在店内循环消费,可显著提高销售额。故而在重要节日期间,各大商场经常会推出赠送购物券的活动。有些人认为送出的购物券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企业将派发的购物券借记“销售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顾客使用购物券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逾期未收回的购物券冲减“销售费用”和“预计负债”。这种处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弊端,当商场用“返券”活动替代平常的商品折扣,返券比率很高的情况下,这种做法相当于虚增了销售收入,使企业承担了过高的税负。更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在发出购物券时只登记,不做账务处理,顾客持购物券再次消费时,对购物券收款的部分直接以“折扣”入 POS机系统,即顾客在持券消费时,实际销售金额仅为购物券以外的部分。 
  例如,百盛商场 90%的专柜均签订联营合同,抽成率为 20%,在圣诞节期间,举行联营专柜全场“满 200送 200”的返券促销,购物券由商场统一赠送,对联营厂商按含券销售额结款,抽成率提高至45%。商场在活动期间含券销售额达 5850万元,其中:现金收款 3510万元,发出购物券 3000万元,回收购物券 2340万元。 
  分析:百盛商场应付厂商货款共计:5850×(1-45%)=3217.5万元,销售成本 =3217.5÷(1+17%)=27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750×17%=467.5万元。分别按两种方案确认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方案一:发放的购物券作“销售费用” 
  1.发放购物券:销售费用=3000万元;预计负债=3000万元。 
  2.确认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5850÷(1+17%)=50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万元。 
  3.冲销未回收之购物券:预计负债=3000-2340=660万元;销售费用=660万元。 
  此方案产生应交增值税 382.5万元(850-467.5),毛利2250万元(5000-2750),名义毛利率为 45%,但除去返券产生的 2340万元销售费用后,实际利润为-90万元。 
  方案二:发出购物券时不做账务处理,回收购物券时直接在销售发票上列示“折扣”,仅对现金销售部分确认销售收入。库存现金=3000+510=35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510÷(1+17%)=30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17%=510万元此方案产生应交增值税 42.5万元(510-467.5),实现毛利 250万元(3000-2750),毛利率为 8.33%,无其他销售费用。与方案一相比,仅增值税一项即可为公司节省 340万元。 
  四、“抽奖”促销的税务处理 
  “抽奖”促销通常是顾客消费达到活动条件即凭购物小票参加抽奖,奖品多为实物。对于百货公司来说,送出奖品与发放赠品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并无差别。但中奖顾客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促销活动的举办需要各个部门全力配合,促销方式要不断推陈出新,吸引顾客参与其中,方能使活动达到预想的效果。对促销活动的税收筹划,亦应根据活动方式的变化而不断创新,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尽量减轻企业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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