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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融合套餐也能税务筹划?具体怎么做?

   日期:2019-01-04     浏览:564325    评论:0    
核心提示:一、概述    融合成为当前电信业的一大趋势,三网融合正在成为现实。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纷纷推出语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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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   
      融合成为当前电信业的一大趋势,三网融合正在成为现实。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纷纷推出语音、数据和视频在内的融合业务,并以融合套餐作为融合业务的载体。对于电信融合可以从技术、网络、业务等不同层面描述,最直观的概念是“一线通”,即一根管线接到用户端,用户的语音、数据及视频等需求全部得到满足。中国电信推出的面向政企、家庭不同客户群体的融合固话、有线宽带、无线宽带、手机、网络电视等多种产品的套餐代表了电信业融合的潮流。这种融合是全业务运营背景下各大运营商的必然选择。它以“一站式购齐”的形式满足了用户多层次全方位的通讯信息需求,大大降低用户使用通信服务的整体成本,同时,融合成为有效规避用户转网、发展新业务、增进竞争优势的有力手段。从整个社会来看,电信业务融合是三家运营商全业务运营后的发展趋势,更是通讯市场竞争激烈的反映。这种业务融合最终让用户受益,有效降低整个社会的通讯成本,提高通讯服务水平。融合套餐具有“一单清”即一张账单包括套餐内所有产品费用的特点,对电信业务的使用者(企业及企业中的个人)来说,融合套餐的使用将有助于企业及个人开展税务筹划。 

  二、融合套餐税务筹划分析 
  电信业务的使用者分两类,一类是居民个人或家庭使用,一类是公司、企业等机构使用。按电信业务的使用性质电信产品分居民个人、家庭和办公使用。居民个人或家庭使用的通讯产品产生的费用如果是个人或家庭的通讯支出,或居民个人、家庭受雇于机构、个人从事生产或服务,自己不单独从事盈利性活动,那么,这种通信支出不属于税法规范的范畴。如果居民个人或家庭通讯支出主要用于盈利性活动,并有合法的组织及机构,那么,这种通讯支出属于税法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畴。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发生的通讯费作为机构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融合套餐在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个人或家庭、单位使用,有助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按照税务规定(财企[2009]242号),单位给职工的通话费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的一部分,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的通话费是企业正常支出,作为办公费用的一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准予扣减税前会计利润。企业办理某一家运营商的融合套餐,固话、宽带、手机及网络电视,企业使用其中的固话、有线宽带;企业员工使用融合套餐中的手机业务。员工产生的费用可以是为企业正常业务发生,也可以是个人业务联系。融合套餐采用“一单清”的形式,手机产生的费用合入企业融合套餐,计入企业的费用中,员工不必为使用手机所产生的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套餐整体价格提高或者员工通话费增加,员工增加的费用计入公司办公支出,公司整个支出增加,公司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少,起到合理开展税务筹划作用;若企业使用融合套餐后整体通讯支出不变,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不变。融合套餐融合传统上属于个人通讯产品的手机和办公性质的固话宽带,对应税务上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使用融合套餐,形式上起到化个人所得税的通讯收入(对个人而言)为扣缴企业所得税通讯支出的效果,有助于个人及企业开展税务税务筹划。电信业融合无意中成为企业及个人开展税务筹划的契机。可用以下两个公式说明问题。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工资及福利收入-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 
  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收入-费用)×税率(2) 
  公式1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工资及福利收入包含多种,扣除标准、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在工资及福利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是个常量,因此,公式(1)中的变量为工资及福利收入。个人的通讯支出(包含单位的通话费补贴)应计入工资及福利收入项,假设工资及福利收入包含的其它内容不变,工资及福利总的收入增加,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增加,相反,工资及福利收入减少,个人应纳所得税额减少。使用融合套餐,个人通讯支出(指手机费用)包含在单位的办公费用内,个人的工资及福利收入名义上下降,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使用融合套餐的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会减少。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额非常复杂,因企业业务复杂程度不同。为了说明问题,公式(2)只是理想的假设。收入、费用都是符合税法规定准予计入的收入和准予扣除的支出。税率根据收入的标准确定,在收入及规模一定的情况下,税率是常量。因此,在公式(2)中,假设收入不变,费用增加,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会减少。相反,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费用减少,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会增加。使用融合套餐,如果整体上增加了企业的费用,在收入一定、税率为常数的情况下,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少。如果因融合套餐的使用企业整体通讯支出减少,企业的费用减少,则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从而企业的所得税增加。若要使企业整体通讯费用增加,一是融合套餐内个人通讯费用增加,二是企业使用融合套餐的数量增加,从而整体费用增加。 
  以中国电信商务领航套餐举例如下: 
  中国电信商务领航299元套餐,包含固话、宽带、手机、宽带电视等业务。用户可使用4M宽带,每月赠送380元长话市话漫游话费,赠送话费固话和套餐内天翼手机可共用,免月租。某公司为一家小型生产企业,公司原使用电信4M宽带费用每月298元。现中国电信推出融合套餐,该公司采用4M商务领航299元套餐。公司王总使用该套餐中的手机。假设企业未使用套餐中的固话。王总每月报销话费300元,月工资收入4500元,该企业使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年收入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设只存在电话费支出。 
  第一,个人手机消费不超过运营商融合套餐中赠送的话费。采用融合套餐前,王总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4500+300-2000)×15%-125=295(元)(2000元为个税起征点,15%为税率,125为速算扣除数,下同) 
  使用融合套餐后,王总工作场合全部用套餐内手机,公司不再给王总报销话费,王总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4500-2000)×15%-125=250(元) 
  相比较,使用电信的融合套餐后,公司整体支出减少3600元(12×300)王总年少交企业所得税540元(12×295-12×250)。使用融合套餐,在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同时,公司整体支出及王总个税税额均减少。 
  使用融合套餐前,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300000-298×12)×25%=74106(元) 
  使用融合套餐后,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300000-299×12)×25%=74103(元) 
  相比较,使用融合套餐,企业缴纳所得税没有发生明显变化(74106-74103)。 
  第二,个人手机消费超过运营商融合套餐中赠送的话费。由于业务发展,王总对外联系增多,假设每月月均手机通话费增加至600元。公司给予的话费补贴并未发生变化,多出的话费部分由王总个人承担。采用融合套餐前,王总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500+300-2000)×15%-125=295(元)。 
  使用融合套餐后,王总工作场合全部用套餐内手机,公司不再给王总报销话费,王总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4500-2000)×15%-125=250(元) 
  王总手机消费超过运营商融合套餐中赠送的话费,因王总个人报销金额未改变,所以王总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未发生改变。 
  使用融合套餐前,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300000-298×12)×25%=74106(元) 
  使用融合套餐后,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300000-(299+600-380)×12]×25%=73443(元) 
  由于王总通讯费用增加,超出套餐内赠送话费,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效应,公司因此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为663元(74106-73443)。以上计算结果可详见表1。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普通家庭或个人使用电信融合套餐不存在税务筹划效应。企业使用融合套餐才有可能产生税务筹划效应。二是融合套餐的使用有助于企业及企业中使用融合套餐手机业务的个人开展税务筹划。融合业务采取“一线通”,一根管线提供语音数据及视频业务,融合多种产品,整体上降低企业通讯支出;利用“一单清”,一张账单包括所有费用,将部分个人通讯支出纳入企业通讯支出,起到降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效应。三是企业中的个人使用融合套餐中手机业务,当个人的通话费支出不超过融合套餐内赠送的话费时,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效应。当个人的通话费支出超过套餐内赠送的话费时,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效应。四是融合套餐开展税务筹划的关键点在于手机业务的渗透使用。融合套餐中手机使用越多,开展税务筹划的效果就越明显。若企业只使用运营商套餐提供的固话、宽带,手机处于未使用状态,那么融合套餐的使用不会产生任何税务筹划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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