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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流转税和税务筹划!

   日期:2018-12-25     浏览:561912    评论:0    
核心提示:摘要 自增值税转型后,施工企业要想长久地获得税收等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密切注意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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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自增值税转型后,施工企业要想长久地获得税收等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密切注意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调整纳税筹划,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规定。本文从依据签订工程合同开展筹划工作、营业税筹划、科学利用营业额项目、利用增值税转型的税法规定和混和销售行为开展筹划、利用境外公司开展筹划和对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筹划六个方面较为全面地研究了施工企业流转税和税务筹划。
  关键词 施工企业 流转税 税务筹划
  一、依据签订工程合同开展筹划工作
  当施工企业工程投标成功后,将发生分包工程的状况。即将部门工程分包给其他建设方,在分包过程中势必将涉及到合同签订问题,通常情况下,不同类型的合同将形成大小不同的业务税率,因此,施工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分包合同时需重视起合同条款对业务税率造成的影响。同时,施工企业必须致力于国家税法规定的基础之上签订合同,全面把握总包合同价格界定、分包合同类型界定以及施工费与材料费的区别问题,从而确保税负的科学合理支出。
  根据国家税法之规定,营业额是指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于建筑工程营业额而言,当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或转包其他人时,其营业额不包括付给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与否,将适用不同的税率,而税率的差异化较大程度上影响着税收筹划,即当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不签订承包合同时,其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当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其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
  二、营业税筹划
  营业税隶属于流转税,其作为施工企业的重要税种,即指对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由于营业税率较单纯且营业额极富弹性,因此,这就需要合理的计算营业额,并准确把握营业额,从而确保顺利开展营业税筹划。总结而言,营业税筹划具有以下几种方法:
  1、分别核算兼营营业额。根据国家税法之规定,针对于未能严格依据税日分别核算营业额的,需对其从高适用税率。
  2、确定营业额过程中,需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价值。根据国家税法之规定,对于安装工程作业中的设备价款而言,一旦将其作为安装工程价值,需将设备价款计入工程营业额中。
  3、减少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款。根据国家税法之规定,对于纳税人的建筑、装饰以及修缮工程作业而言,无论其采用哪种方式与对方结算,均需将工程所用原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计入工程营业额。
  三、科学利用营业额项目
  因为营业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缴营业税=应税营业额×税率,各个行业(包括施工企业)利用税率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对较小,所以,营业额的确定是决定营业税税负大小的关键因素,要降低营业税的税负,最直观的方法就是降低应税营业额。利用营业额进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也能起到比较好的效果。
  1、降低材料费用。根据税法规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中均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动力的价款。
  所谓包工包料,是指建设单位不负责供应材料,而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并进行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包括料、工、费的收入;包工不包料,是指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施工企业只负责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收入。包工包料工程和包工不包料工程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使用同样的原材料,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这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较高,而施工企业则可以与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利益上的原因,供应商往往可以给予比较优惠的价格,这样就可以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原材料的价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施工企业作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消耗的原材料也具有一定的重复使用的可能,如果企业通过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提高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做到一物多用或者在多项工程中重复使用,也可以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价款,从而减少应计税营业额,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2、降低安装工程的产值。根据税法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中应该包括设备的价款。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利用增值税转型的税法规定和混和销售行为开展筹划
  根据国家税法之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的行为。当建筑安装工程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并且,该企业在提供劳务的同时还具有墙纸、地板等安装材料销售行为,此时,国家需对建筑安装工程的劳务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对货物销售营业额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新国家税法正式颁布,根据新税法之规定,允许一般纳税人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同时,还将诸多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等)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之外,将非标设备纳入抵扣进项税的范围之内。因此,若建筑工程企业涉及到上述业务,需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和税负状况,合理开展税收筹划。
  五、利用境外公司开展筹划
  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之规定,针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在《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通知》的规定范围之内,因此,其一切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外国企业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后可开展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工作,并且设计过程中的一切工作均需在中国境内开展,设计后的图纸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所有,此时外商在设计过程中的所有业务收入无需征收营业税。
  六、对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筹划
  根据国家税法之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于建筑工程而言,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多种状况:第一,对于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而言,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开展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第二,对于实行依据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而言,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底到发包单位开展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第三,对于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而言,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到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第四,对于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而言,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根据《建筑合同准则》之规定,假设建筑合同结果具有可靠估计性,此时企业运用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中实现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合同收入营业税金和附加的确认。现行大多数业主通常不能够及时将工程价款结算给施工单位,因此,一旦施工单位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将导致企业提前交纳税款,此时的施工企业不仅未得到工程款,而且还要提前预交税款,从而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所以,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在处理工程款账务过程中,避免将预收款的时间视为结算时间,尽可能延迟业主和施工企业的结算时间,从而,实现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延后,给予施工企业提供了一个缓和的契机,大大增加了施工企业的运营资金,有助于保证施工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顺利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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