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税法有关运输费用何时计算进项税、何时计算销项税以及代垫运费的不同情况及会计上如何处理很少有过全面深刻的探讨,文章就此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运输费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代垫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在购进或者销售货物时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付运输费用,可以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这里的运输费用是指纯运费和建设基金。”而何时作为进项税、何时作为销项税、如何计算以及会计上如何处理没有全面深刻的探讨,对于代垫运费也没有进一步的分析。因此,文章就以上问题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运输费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运输费用可以作为计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情况有多种,但是允许抵扣的前提一定是建立在运输费用的发票合理、合法、合规的前提下。
(一)票据管理
首先运输发票渠道来源符合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运输发票可以从三个渠道取得,即有资格进行开票的运输企业、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发票、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委托中介机构代开票机构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其次是主体资格必须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同时符合如下六个规定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其条件是: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如果不同时符合六个条件的单位、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或者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以下纳税人不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一是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是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是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如果不符合自开票条件,可以申请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发票、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委托中介机构代开票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允许抵扣的情况
纳税人购买材料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含建设基金)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纳税人销售产品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也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支付的运费相当于购买运输公司的劳务,因此购买劳务所发生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2009年增值税实现了全国性的转型。即购买设备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其发生的运输费用无疑就可以抵扣了;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发生的运输费用是可以抵扣的;纳税人代垫不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是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
(三)运输费用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的税务处理
运输费用不可以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金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发生的运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发生的运输费用;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发生的运输费用;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二、运输费用的销项税额税务处理
运输费用的销项税额税务处理主要用于价外费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
(一)价外费用
销货方在货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费用,作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作为含税收入计征销项税额,应纳税税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二)混合销售
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销货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费用,如果属于非皮税劳务的运输费用则按照营业税率3%计算缴纳营业税。否则按照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代垫运费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的税务处理
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是纳税人(销货方)支付运费给承运部门,承运部门开具发票抬头是购买方,并且纳税人(销货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二者缺一不可。
例1:A公司支付代垫运费(替B公司支付)给运输部门10 000元,运输部门开具运费发票给A公司。其抬头是B公司。则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运输费用时
借:其他应收款―B公司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2)收到B公司归还的运费
借:银行存款 10 000
贷:其他应收款―B公司 10 000
例2:接例1,B公司收到A公司转来的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将支付给A公司代垫的运费时,B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材料采购 9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由此可以看出,A公司在整个支付代垫运费过程中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而B公司在支付运输费用时可以按照7%抵扣计算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0元。
(二)不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的税务处理
不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是纳税人(销货方)支付运费给承运部门,承运部门开具发票抬头是纳税人(销货方),购货方将支付运输费用。
例3:A公司替B公司支付给运输部门运费用10 000元,运输部门开具运费发票给A公司,其抬头时A公司,则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运输费用时
借:其他应收款―B公司 9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2)收到B公司归还的运费作为A公司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处理,因此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为1 453元[10 000+(1+17%)×17%]
借:银行存款 10 000
贷:其他应收款―B公司 8 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453
(3)对于其他应收款―B公司账户不平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753
贷:其他应收款―B公司 753
例4:接例3,B公司支付给A公司不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的运费时,B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材料采购 9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由此可以看出,整个过程中A公司应交增值税为753元(1 453-700),管理费用是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列支的。企业所得税抵减188.25元(753×25%),因此整个税负为564.75元(753-188.25]。B公司同样在支付运输费用时可以按照7%抵扣计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D0元。因此同时符合条件和不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对于B公司在增值税方面的影响情况相同,但是对于A公司则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