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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分立税务筹划研究

   日期:2018-12-16     浏览:561886    评论:0    
核心提示:税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费用,如何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节约税收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是现代企业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


      税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费用,如何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节约税收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是现代企业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因此做好企业的税务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来说极其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税务筹划方式的选择上,除了可以采用传统的调整内部经营方针和经营策略外,还可以选择企业合并、分立的方式。当然采用合并分立的方式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企业应当权衡利弊,谨慎使用。 
  一、采用企业合并分立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意义 
  目前我国是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并存的国家,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重。另一方面,国家对地区、行业的差异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对于某些地区某些行业有一些特殊优惠,可见国家也有意利用税收政策来指导企业向某些地区某些行业发展。因此,纳税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或未及的范围,事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出安排,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是十分可行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税务筹划方式选择上,企业除了可以调整内部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策略之外,还可以通过合并和分立的方式来进行。 
  二、采用企业合并分立方式进行流转税税务筹划分析 
  第一,增值税税务筹划。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对此,为降低税负,使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分立,可以采用企业分立的方式。如某生产企业销售应税货物并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应当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该项混合销售行为应收取运费1170元,则该项运费应纳增值税1170/(1+17%)×17%=170元。而如果将运输部门单独分立成立一家运输企业,同样收取的运费只要交营业税1170×3%=35.1元。长期累积,势必可以为企业大大减少税负。 
  另外,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可以免税,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此,如果某企业是一农产品生产加工一条龙企业就可以考虑采用企业分立的方式,将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和农产品的进一步加工分离,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某果汁生产企业,自行种植橙子并将其进一步加工成橙汁。则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考虑,其应当将橙子的种植分离。 
  第二,消费税的税务筹划。采用企业合并分立的方式对消费税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和增值税一样要注意将混合销售行为分离以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而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则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却并不能完全扣除。对此,对酒及酒精,成品油(石脑油、润滑油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等应税消费品,如果其原材料和零部件有涉及应税消费品的,应考虑将原材料和零部件生产和受托加工企业合并,从而变外购和委托加工为自产,以达到筹划的目的。如某小汽车制造企业,如果自行生产汽车轮胎后领用,汽车轮胎在被领用时是不需要交消费税的;但是如果该汽车轮胎是外购或者委托加工的,则生产领用时是不能扣除轮胎已纳的3%的消费税的。 
  另外,如果一家企业生产销售某种应税消费品,则可以采用将企业分立为两家企业的方式。一家专门从事应税消费品的销售,并负责购进原料,并将原料交付另一家企业委托其加工成应税消费品。根据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按照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缴税。如果委托方无同类产品销售的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计算征收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之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不缴税。显然这个组成计税价格是低于委托方收回后销售的价格的,从而,通过这样的企业分立可以大大减少消费税税负。 
  第三,营业税税务筹划。采用企业合并分立的方式进行营业税的税务筹划主要可以在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时候。如某家企业想将某项不动产销售给其他企业,如果直接转让要交营业税。由于不动产转让价格颇高,因此这笔营业税也势必不菲。对此,意向的卖方企业可以分立一家新企业,将此项不动产作为对其的投资。经营一段时间后将这家新公司并入意向的买方企业。因为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同时,对该项股权转让也不征营业税。因此通过这样巧妙的分立合并就可以节省下不动产售价×5%的营业税。 
  三、采用企业合并分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分析 
  第一,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国税函[2010]79号中指出: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对此,可以对那些业务招待费较大的企业,可以采用分立的方式,将公司分立为一个集团公司总部和一个职能企业。将业务招待费多分摊到总公司,由于总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可以计入销售收入,那么总公司的计算扣除的基数就大了,从而可以使业务招待费得到最大程度的扣除。 
  第二,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此,如果某企业技术转让所得金额较大时,可以采用分立为几个企业的方式,将转让所得分解至各个企业都在500万元以内,从而充分利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对此,如果一家企业其他条件都符合了要求,但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则可以采用分立的方式将一部分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入分离,从而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或者当其他条件都满足,但是研发费用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时,可以采用企业吸收合并的方式,来使其符合要求。例如某企业某一年的销售收入为4500万,研发支出为220万,则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这时该企业可以吸收合并一家小企业,使销售收入增加至5000万以上,那么就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采用合并分立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且有效的方法。但是实际工作中,企业的合并分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时合并分立的过程中及合并分立完成后也会产生很多的其他问题和各种风险。因此在考虑采用企业合并分立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收益和风险,权衡利弊,谨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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