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这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有人认为,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避免纳税或者减轻税负的行为。并把避税分为合法型,非违法型,形式合法而内容不合法三种类型。例如,通过关联企业或不同税率地区转让定价;采用高转成本,低转利润的存货计价方法进行利润调节;通过信托手段及企业挂靠,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等。但这都是在利用现有税制、税法中的不完善之处和漏洞,以及操作上的不可及性以达到逃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一些方法。从外在形式上看,有其“合法”的一面,但就其实质来讲,是利用不正当的手段,以其达到不合法的目的,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转移定价虽然能给企业来带来丰厚的利润收益,但是却会造成一个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每个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手段来防止企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在我国最新实行的税法中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专门就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企业可以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并进行成本分摊。二是明确引入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协议。三是首次在实体法中把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四是明确了关联企业须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在新税法中的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新税法确立了关联企业间的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统观避税的手段,无一不是在利用合法规定以外方法。或者是在方法运用的对象上,或者是在方法应用的时间上,或者是在方法应用的范围上,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外,是在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利用法律法规不及的缺陷。因此,也决不能说是合法的。
就从避税的企业本身来讲,避税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首先,避税是违背企业整体经营目标的,是在不求企业资金良性循环和合理理财的前提下,以达到获取企业利得的短期行为。久而久之,使企业缺乏长远目标,拣了芝麻丢了西瓜,不利于企业利益的良性稳定增长。其次,就避税采取的手段来看,往往都是在利用税制、税法中的不及之处,钻税法的空子,“打擦边球”,说不上什么时候,由于手段的非法性,这个“擦边球”没打好,使企业陷入违法的境地,破坏了企业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避税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带有一定的恶意性,其行为和结果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和调整,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接受处罚的境地,会增加财务成本和纳税成本,甚至把企业拖入严重的财务困境,并引发信用危机,增加信誉成本,以至危及企业的生存。其三,由于避税无论从目的方面,还是从手段方面,最起码是谈不上合法的,这会使企业的文化素质和人员素质发生蜕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凝集力和发展前途,导致企业管理方面诸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出至于企业行为的不正确引导,往往造成致命的后果,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其四,避税直接危害国家利益,这不仅仅是使国家税收减少,还会使国家不得不采用很多反避税措施,人为增加国家税收的成本,干挠国家税收的稳定性,造成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导致国施,人为增加国家税收的成本,干挠国家税收的稳定性,造成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严重的破坏了国家与企业根本利益的一致性。
那么,如何合法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以保障企业的正常发展呢。由此,人们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融资、经营等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对纳税义务作出的规划,以达到节约税收支付及延缓税款支付,减轻税收负担的一项财务管理工作。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法中选择出可以降低税负的其中一种方法的决策行为,是合法的。这种筹划,属于事先的筹划,而税法、税制及税收政策的导向,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企业在这种导向作用下,合理合法的选择低税负或推延纳税期。
税务筹划,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国家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对企业来说,税务筹划符合企业整体经营目标,是在追求企业资金良性循环和合理理财的前题下,以期达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是基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总体规划,遵从国家税收调节经济的导向作用,有序地组织资金资源的配置,在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企业财务目标与政府的经济总体发展规划相统一的基础上谋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税务筹划的手段是利用税收导向作用,而不是在利用税法漏洞,具有手段上的合法性。而且企业这种“税负最轻”的追求,与国家税收政策的引导性和企业经营总体的目标性是统一的,也是企业管理中理应摆到桌面上来的问题,不会“带坏了”企业及企业职工队伍,并可以培养和提高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税务筹划所要达到的目的,正是与国家税收的导向作用相一致,使政府的宏观调节经济的目标得以实现,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的能力得以加强,推进了政府总体经济发展规划与企业自身发展目标的统一,这正是国家税收实质的根本所在。
在实践中,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所获得的节税利益是从降低税负和迟延纳税两个方面取得的。降低税负,直接使企业的纳税支出减少,经营成本降低,企业的最终收益增加,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得以实现。推迟纳税时间,企业当期现金流出减少,相当于企业在迟延纳税期内得到与该笔迟延支付税款等额的政府无息贷款,财务费用直接减少,间接至使企业经营成本降低,最终也是使企业利益增加。
从会计核算方面进行税务筹划,其可选择的空间很大,远远不是以上列举所能涵盖的。企业要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企业自已本身的具体条件,充分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进行筹划。
税务筹划,除了企业可以获取利益外,还应充分关注其风险性。要在充分准确的把握税收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地方及企业实际情况,因地,因时的运用好政策空间,其中关键的问题是既要合理,更要合法,掌握好法律这个“度”。否则,很容易滑入“避税”这个泥坛不能自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