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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问题与对策

   日期:2018-12-09     浏览:562896    评论:0    
核心提示:税务行政许可,是指税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自行政许可法颁布


       税务行政许可,是指税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自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实施涉税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从具体立法和实践运作来看,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值得分析和探讨。 
  一、当前税务行政许可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行政许可立法事项较少。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报国务院确认后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共有以下几项: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相对大量的非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立法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所占比重非常小。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是实行行政审批的法定规范形式。经过多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全国已累计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70多项,但仍然保留了大量的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比重过小,不利于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具体规定不明确的情形。行政许可法对税务行政许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相应的通知要求,但仍然存在规定不明确的情形。比如在行政许可决定反馈形式方面,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决定采取颁发、送达、加贴标签、加盖印章等形式反馈相对人,但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具体采取什么形式、不同形式的优先次序是什么、决定何时公开、公开的期限等,并未明确。 
  (三)听证制度规定不完善。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税务行政许可听证范围是一原则性规定,并未对应当听证的具体事项进行明确。因此税务机关确定听证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纳税人只能消极被动地等待税务机关的“公告”或“告知”而参加听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纳税人的听证权。 
  (四)税务行政许可具体实践操作中的问题。税务机关在具体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时,由于税务人员对行政许可知识的缺乏,或对实施程序和要求不熟悉,以及未建立起健全监督制度等原因,有可能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如申请文书填写不规范;代理人未出示委托证明;受理部门未在1个工作日交承办部门办理;审查签注不规范;部分审查流于形式;加盖税务所印章;决定文书送达不规范;对注销的未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并加盖注销标记;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未将许可决定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等。 
  二、完善税收行政许可立法和实践 
  (一)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依法许可观念。行政许可法是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要做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就应完善立法,提高执法水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税务行政机关应遵循合法、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转变执法理念,规范税务机关自身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以提高办事效率。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自觉利用权利来监督权力的运作,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和制约,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二)强化立法监督,细化法律规定。要注重发挥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职能,完善行政许可的批准与备案制度。对现行的非许可类审批事项,应及时评估转化为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具有了行政许可的实质要件的事项进行调整、确认;对其他审批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向行政许可过渡。为确保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实施,税务机关还应逐步就税务行政许可的听证、许可变更及撤回、会签及备案、延续及注销、许可撤销、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细化、明确。 
  (三)加强培训提高,规范税务许可行为。做好税务行政许可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拓宽税务人员的视野,提高其对行政许可法的执行力和应用能力。进一步规范完善税务行政许可行为,在文书使用、审查签注、文书送达、时限规定、备案登记等环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提高执法行为水平和质量。 
  (四)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实施配套机制。应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税务行政许可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督促其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要将行政许可法确定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和联合办理、许可听证、多种方式申请等规定真正落实到位。要探索实行网上办理税务许可服务,将涉税许可事项、程序和申请书格式全部纳入税收征管软件和网络管理,逐步做到网上申请和办理税务许可。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对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执法考核和过错追究力度,及时纠正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标签: 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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