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税务稽查部门工作,见到过许多企业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或者是不合法的手段使自己的税负降低。前者是税法所允许的,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后者是违法的,一经税务机关查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但我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企业毫无偷税目的,却被税务机关认定存在偷税行为。对这个案例进行分析,也许会对大家有所启发。
提前分享
某投资开发商欲对开发出的投资型商铺(某商城)进行促销,经过多方面的策划,推出了其核心是“一次性分享前3年利润的36%”的广告,目的是想通过让投资者提前分享利润,减少投资者的首付支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尽快回收资金。
以一间商铺为例说明投资案例的广告大意,见图1:
广告很有创意,吸引了投资者的目光。再加上该商铺的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广告发出前,商城就做了大量的工作,所以广告发出后就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开盘一个月售出400余套。可是不久税务机关找上了门,经过一番调查询问,查账核实后,税务机关认定该商城存在严重的偷税行为。开始商城不理解,经过税务机关讲解之后,商城也不得不承认在本次营销策划中存在严重的税收漏洞。
漏洞何在
常规的房地产销售中涉及到的税种有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应按营业税中的销售不动产税目,以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计税依据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它也是房地产企业要交纳的重要税收之一。
如果是投资型的商业门店,即投资者投资买下之后不负责经营,由该房地产企业负责外租,付给投资者租金,则商场还要代扣代缴付给投资者租金的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此处的营业税属于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具体应是租赁业,计税依据为所收取的租金。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投资人是商铺的产权所有人,有租金收入,应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财产税。另外,投资者还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财产租赁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但这部分税款商场本身不负担,由商场从租金中代扣,余额返还给投资者。
以上是一般的投资型的商业门店所涉及到的税种。商城的“一次性返还前3年利润的36%”,看似效果很好的营销方案,却给自身带来了很大的税收上的麻烦。
首先是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方面。商城打出此广告的目的是想通过降低投资者首付款现金支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但降低的首付款仍应计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因为广告的内容表明商铺是按总价出售的,更何况销售的发票开具方式是商城向投资者开具房价全额发票,再由投资者向商城开具分享利润部分的收据。所以对企业来说现金流入量是房价的差额,却要负担房价全额的税收。有税收就意味着有现金流出,这是不能延缓的。
其次是投资者提前分享利润部分的税收问题。由所举的例子可以看出,投资者分享部分的利润是税后的,所以这部分由于提前分享利润部分所带来的税收成本必须由商城自己负担。也就是说商城要代扣代缴分享租金部分的营业税、房产税和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并且这部分税收要计入商城的成本。
最后是对交纳土地增值税的影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率”指的是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由于商铺销售收入并没有因为商城向投资者返利而减少,无形之中就有可能提高税率的级次。级次高税率就高,交纳的税款随之提高。
用案例列举的数据,可以计算出商城由此带来的税收成本
(1)商城每间商铺实收金额≈38万元,投资者分享金额≈21万元。
商城应交纳营业税≈(38十21)万×5%=2.95万元。多负担了分享部分21万元的税收1.05万元。
(2)有关分享21万元利润的税收:
房产税≈21万×12%≈2.52万元
营业税≈21万×5%=1.05万元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一营业税一房产税一修缮费用)万×20%=2.91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只是粗略的计算,没有包括所有的税种(如没有考虑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算的目的不是计算要交纳多少税收,而是要说明税负高的因素。
总的来说,由于提前分享前3年利润的36%,使得商城每套商铺多负担了至少7万元的税收。截至税务机关发现问题,企业已售出433套,需查补的税款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巨大的支出。另外在本案例中由于商城没有代扣代缴,还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罚款。对于大多“借鸡生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现金能尽快回收是关键。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企业才推出了这个营销方案,但是企业却因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可以看出,问题的根源在于“一次性分享前3年利润36%”上。房地产公司按全额开发票,投资者就分享利润部分开收据是这种销售方式的必然结果。但如果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内容是全额售房,分享利润,却按差额部分开发票逃避税收,则是明显的偷税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既吸引投资者。达到预期效果,资金尽快回收,又能回避税收风险,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呢?
合理避税
无独有偶,没过多久,和这家商城相似的大连某广场也推出了他们的广告,核心是“总价减免三成减负大行动”,购商铺一次性减免总价款的30%,省去贷款的后顾之忧。
举例按银行提供六成1O年按揭贷款计算(见图2)。
另外一次性付款在此基础上还可以享受9.6折优惠,按揭贷款享受9.8折优惠。
该广场销售方式给出了两个可选择方案或者一次打折减少以后贷款利息,或者是分享以后利润可以变相减少首付支出,但以后年度贷款利息要高一些。这样做首先是给了投资者选择的余地,适应了不同偏好的投资者的选择。其次投资者经过一番对比之后还会认为选择一次性减免30%合算,这也是此广场策划的初衷:让投资者明白一次性返租的形式从长远来讲并不合算,投资广场是最佳选择,重要的是合法避掉了税收。因为是房价直接打折,企业化繁为简打折部分不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首先就省去了这部分的营业税,也不用去代扣代缴打折部分的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当然也就没有了自己负担成本的损失。同时也省去了不少和税务机关打交道的麻烦。
罄示
企业在推出一个营销方案时应全方位考虑,首先要考虑的是市场供需状况、目标群体的构成、目标群体的心理等等,税收只是一个次要因素(在某些情况下,选择高税负的销售方式可能还会换来更多的现金流入,这也是可以选择的)。但是如果由于税收的问题造成的损失,包括有形的税收现金流出和无形中对本企业纳税形象造成的不良影响,大于营销方案带来的受益,对于企业来讲就得不偿失了。我国纳税信用评估体系建立后,不良的纳税记录对企业的影响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其结果是企业的信用等级下降,稽查率也要提高,企业的税收成本也随之提高。既考虑到营销方案对市场份额的影响,又能回避税收风险,给自己创造一个优良的税收环境,这样的营销方案才是完美的。否则,面临的可能会是功亏一篑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