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推动社会主义全面改革,是邓小平改革理论与实践的显著特点。本文就国有企业具体制度创新中的税务管理进行了探讨,从加强税务管理的方法及措施入手,着重阐述了如何通过税收优惠、税收筹划等一些合理合法的避税方法来达到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从而最终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
关键词:国有企业;税务管理;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7)-05-0073-01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具体制度的创新应该是全面的,“不仅经济、政治,还包括科技、教育等各行各业”。在我国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国有企业战略改组的中远期目标中,制度创新改革应始终贯穿于其中,它是国企改革的一条根本出路。
一、明确制度创新和技术的关系
1.制度创新是指为解决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而进行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革。技术是人类为满足自己的物质生产,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运用自然规律所创造出来的并能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一切物质手段及其方法的总和;是对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和技能的总称。
2.任何技术的实现都必须消耗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样地,技术的先进性又可促进制度的完善。
3.技术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制度创新是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前提。如果更进一步地思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深理解:
(1)制度创新最终导致科技与制度一体化,加速技术应用速度,提高技术应用效率与效益的发展模式。本质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和中介。
(2)制度创新是一个推动从新产品或新工艺设想的产生到市场应用的完整过程。
(3)制度创新的成果通常表现为技术创新,即:实体形态的物质产品,如技术装置和工具等,同时也包括工艺、方法、软件技术及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知识形态的产品。
(4)制度创新是一种以技术为基础和导向的创新活动,但它并不强调任何一项技术创新都必须以研究和开发为起点。
(5)制度创新是以产生商业化的产品和工艺为目的,并以商业价值的实现为其成功目标。
二、明确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意义
目前,企业的税收成本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是税收实体成本,主要是指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金;二是税收处罚成本,主要是指企业因纳税不当而征收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1.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一般国有企业经营范围很广,涉及产品生产、服务等不同行业的生产活动,不仅有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还有营业税的应税范围,这就增加了税务管理的复杂性。因此,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可以降低或节约企业的税收实体成本,也可避免税收处罚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通过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可以根据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鼓励政策和各项税种的税率差异,进行合理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例如: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征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三、加强企业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收筹划,企业其他的税务管理活动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税收筹划。所谓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实现税负最低。
以个人所得税举例,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从2006年1月1日起,国内员工月工资超过1,600元起征,外国人月工资超过4,000元起征,税率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5%-45%,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实际收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从2005年6月30日起,对于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各类外地进京高级人才,将实施资金奖励,用于高级人才(包括:被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且年薪1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在京买房、买车及投资和培训,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限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投资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因此,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运用在企业投资、筹资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
1.企业投资选择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进行投资选择时,由于地区、方向、行业和产品的不同,其税收负担就存在差异。如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和西部地区进行投资,可获一定期限的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优惠;投资兴建高新技术企业、与外商合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兴建利用“三废”为原料的环保企业,也可获一定期限的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优惠等等。
2.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对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费用分摊和坏账处理中的会计处理,在不同的会计年度内实现不同的所得税,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目的,提高企业资金使效率。如在遵循现行税法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选择适合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发货成本最大化,以实现账面利润最少的目标;采用加速折旧法;加大当期折旧,达到延缓纳税目的;选择最有利的坏账损失核算办法减轻税收负担等等。
3.企业筹资选择中的税收筹划。筹资融资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的资金有借入资金和权益资金两种,权益资金具有安全性、长期性,不需要支付固定利息等优点,但要支付股息,且股息不能从税前扣除,资金成本较高;而借入资金虽需到期还本付息,风险较大,但利息可税前扣除,达到抵税作用,资金成本较低。加强企业筹资选择中的税务管理,就是要合理选用筹资方式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4.在履行纳税义务中,要充分利用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预缴与结算的时间差,合理处理税款,从而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利息的支出。
5.在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时,应全面衡量该方案对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避免由于选择某种方案减轻了一种税负而引起另一些税负增加,造成整体税负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