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自2008年度开始实施,中国的反避税工作现已进入全面规范阶段。“今年,将加大对无形资产和股权转让等关联交易的关注度,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股权的合理作价方式。此外,将特别关注‘走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和受控外国公司管理问题。”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人士最近在谈及今年的反避税工作重点时如是说。
调查重点
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关注行业是汽车行业和制药行业。为规范全国的转让定价调查,国税总局将不断加强转让定价的集中统一管理,案件的立案和结案都要层报国税总局审批,以确保执行标准的规范统一,避免出现同类企业在不同地区的调查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并且要加强全国联查(包括行业和集团企业)的力度。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将日益重视“走出去”企业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的问题。近年来,企业与海外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联系日益密切,2008年中国内地从三大避税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萨摩亚)和香港吸引的外资,分别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额的23.43%和44.41%。“走出去”的企业对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投资占全国直接对外投资净额的75.61%。虽然内地税务机关并不认为香港属于避税港地区,但从转让定价角度出发,香港的利得税税率明显低于内地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现状,使内地税务机关对于涉及香港地区的交易安排仍然保持关注。
发展方向
中国税务机关正积极参与国际征管协作和国际联合反避税调查,中国将正式加入“国际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同时也会积极参与OECD专家授课以及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的拟订。
通过双边磋商和参与国际交流,国税总局正积极谋求扩大中国反避税工作的国际影响力,提出了很多基于发展中国家立场的观点和思路,在国际反避税规则的制定中积极争取话语权,以更好地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
国税总局正在构建全国共享的企业信息数据库。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即通常所称的“秘密数据库”)。税务机关在筹措争取海关、统计、商务、外管、国资委等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此外,国税总局正在筹备实施“专家小组会审制度”,希望以此增加反避税调查调整的权威性,加大调查调整力度。企业对调整持有异议的,可进一步采取复议、诉讼或申请双边磋商等措施。在这一点上,国税总局意识到某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自行调整以避免转让定价调查。这类自行调整很可能由于不被交易对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而导致双重征税。正因如此,预先进行适当的转让定价分析,以避免不必要的自行调整以及双重征税的重要性便愈发明显。
转让定价新理念
在近期的双边磋商案例中,中国税务机关提出了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新理念,强调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在市场购买力、廉价土地和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要求发达国家认同并尊重这些特殊经济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的贡献。这些理念已在一些案件磋商中初步得到了外方认可。具体的思路包括以下几点:
成本节约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厂,利用国内廉价的劳动力和其他资源而获取超额利润。这种因“成本节约”带来的利润,中国是否应该享有这部分收益并拥有征税权?如果这部分利润由中国和投资国共享,则应如何作出合理分配?这些问题正日益成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过程中的辩论焦点。
营销性无形资产
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如许多欧美知名的奢侈品集团,在中国设立销售企业并将其定位成集团中承担简单功能的分销企业,据此留在国内的利润极低。在这些案例中,税务机关往往质疑,是否可仅以营销决策系境外母公司决定为由,将营销性无形资产所带来的利润全部归入母公司。这一做法可能被认为忽视了中国市场需求旺盛而对利润产生的带动作用,并且未对国内分销企业在市场开拓过程中的利润贡献予以适当确认。
市场溢价
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在市场购买力方面的优势无疑对企业创造价值有特殊的贡献。以汽车行业为例,近年来,除中国汽车销售市场一直保持强劲增长势头外,欧美日等传统市场的表现持续低迷。中国税务机关通常认为,中国应该拥有该“市场溢价”带来的额外收益,而有关的收益应如何量化仍需作进一步探讨。
合约研发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约研发企业一般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不拥有有关研发成果的所有权,仅按人工成本和相关费用加成的方式获得报酬,利润不高。在某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认为这种做法对于境内企业并不公平;尤其对于被认为实质参与研发决策的境内企业,税务机关认为其应该能够分享研发成果带来的收益。
把握形势
显而易见的是,中国税务机关在国际反避税舞台上已占有重要地位。无论是从实务操作还是专业知识方面,国税总局都已有着较全面的考虑和安排。中国各级税务机关正在不断加强反避税工作的力度,包括从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机制的规范、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对内对外宣传的加强,以及国际交流和磋商的扩大等各个方面,以充分维护中国的税收权益。
面对中国税务机关对于反避税工作的日益重视,作为跨国集团的管理层应该加紧审视自身的税务安排是否能适应中国税务环境的发展。除了关注税务筹划、按国税发[2009]2号文的要求准备相关同期资料以外,跨国集团也可以主动与税务机关就合理的利润水平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协商,以在最大限度上降低转让定价的风险。与此同时,在制定转让定价政策的时候,管理层也应开始将以上的转让定价新理念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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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大企业税收管理简介
一、荷兰概况及纳税人类型划分
据荷兰专家介绍,荷兰现有居民1600万人,各类企业120万家,其中:大型企业11000家,极大型企业1500家,全球型企业25家。企业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个人纳税人、小型企业纳税人、中型企业纳税人、大企业纳税人。
二、荷兰大企业管理
1、极大型企业标准:在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上市,税款大于2500万欧元;外国母公司且税款大于1250万欧元;至少拥有5家外国子公司或常设机构税款大于1250万欧元。
2、特殊目标群体:虽然有些企业没有达到大企业的标准,但这些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各产业链、各环节均不同程度的产生很大的影响。对这样的一些企业在荷兰税务管理中称之为特殊目标群体。这些群体包括:(1)银行和保险企业;(2)能源和环境企业;(3)油气企业;(4)APA成员单位。
3、企业管理部门的结构和作用:荷兰对纳税人的管理,采用以行业为导向,成立若干部门或小组进行税务管理服务。部门或小组对应纳税实体为40-60个。
4、税收重要性划分:极大企业所占比例2%,税收重要性占70%;大中型企业所占比例3%,税收重要性占20%;小企业所占比例95%,税收重要性占10%。
5、大企业的特点:(1)税收收入集中:较少的大企业在国家的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份额;(2)规模和作用:这种税收收入的集中性源于这些企业的规模及其应缴纳的税种;(3)复杂性:许多大企业的涉税事项极为复杂。(4)自我评定原则的适用:申报表提交后即被接受,实行事后核查程序。
6、大企业的税收遵从风险:(1)潜在的巨额税收收入;(2)复杂的经营业务和涉税事项;(3)复杂的法律;(4)使税负最小化的政策和策略。
7、大企业人员配备:全国税务机构雇员总数是3万人,其中:大企业管理部门的雇员总数是750人(占总人数的2.5%)。对配备大企业管理人员要求:(1)50%的大企业管理人员受过高等教育:分别担任法律专家,财务、EDP、统计审计员,客户经理;(2)30%大企业管理人员受过中等教育:分别从事相同的工作,但与税务接触较少;(3)20%大企业管理人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8、大企业人员培训:(1)与几家大学合作对税务和EDP审计员、税务检查员等开展税务和审计方面的培训项目;(2)在商业大学与税务顾问、大企业CEO和CFO共同开展税收保障课程的学习;(3)同时与商业学校合作开展“在职培训”项目;(4)由于新的策略性方法,强力需要对社会技能进行培训;(5)关于谈判和合作的高级培训课程;(6)社会技能培训。
9、税务部门与大企业的合作:了解企业(1)经营和法律结构;(2)税务策略;(3)税务风险管理;(4)关于税务的高层声音;(5)如何确定并控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税务控制框架)。
三、对税务中介的看法
1、税务中介在帮助纳税人理解并履行其税收义务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部分税务中介也是过度税收筹划的设计者和兜售者;3、纳税人是否利用某个特定筹划机会的决定者;4、风险管理是税收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具;5、税收管理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应基于及早揭露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和保持透明;6、税收管理部门应将其与纳税人和税务中介的关系建立在以下5个基本特性的基础之上:基于商业认识的理解、公平、均衡、开放、响应。这样,大企业才更有可能和税收管理部门建立起基于合作和信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