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其权利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而对纳税人来讲,税费支出则是纳税人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流出。因此,从税收产生之日起,纳税人对税收的抗争就没有停止过,纳税人总是希望能最大限度地减轻自己的负担,在最晚的时刻交最少的所得税,在这个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业务。“愚者逃税,蠢者偷税,智者避税,高者筹划。”在新的经济条件下,税务筹划正日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成为企业管理活动和财务管理的一部分。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关于税务筹划的含义,当前国内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
首先,对税务筹划是否合法问题的认识。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有:一是税务筹划属于避税范畴,避税包括税务筹划、税收规避和税收法规的滥用三种方式。二是税务筹划有广义和狭义理解之分,广义的税务筹划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主要包括非违法的避税筹划、合法的节税筹划与运用价格手段转移税负的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狭义的税务筹划仅指企业合法的节税筹划。三是将税务筹划外延到各种类型的少缴税、不缴税的行为,甚至将逃税策划、骗税策划也都包括在纳税筹划的概念中。
其次,关于税务筹划的主体,有纳税人一方主体和征纳双方主体两种说法。“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家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
“税务筹划是一门涉及法学、管理学和经济学三个领域中的税收学、税法学、财务管理学、会计学等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税收筹划是指制定可以尽量减少纳税人税收的纳税人的税务计划,即制定可以尽量减少纳税人税收的投资、经营或其他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企业税务筹划的行为条件是遵守国家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其行为目的是节约或减少税款支出,其行为方式是选择税负最轻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以处理其经营、投资及财务事项。”
“税务筹划是指合法的节税筹划,是企业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运用一定的方法和策略,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中的涉税事项进行筹划与安排,以最大限度减少自身的纳税支出,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从行为性质来讲,税务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属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从涉及范围来看,税务筹划的研究范围涉及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税收缴纳等各方面。”
“税务筹划是指税收事务参与主体就征收管理事务和税款缴纳事务所进行的策划,以期达到一方面将应收的税款尽可能收上来;另一面纳税人尽可能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少缴税款以期减少税务成本。由此可见,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上两个领域:一是站在税收管理的角度进行的税收筹划;二是站在纳税人减少税收成本角度所进行的纳税筹划,即: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纳税筹划。”
笔者认为,税务筹划首先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与违法的偷逃税款行为是不同的。在此基础上,根据筹划主体的不同,税务筹划又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税务筹划包含上述征税者和纳税人双方的行为,税收管理者的“税务筹划”是指其对税收征管过程的不断完善,将应收的税款按时足额收缴,但这并不是说征管方为达到目的就可以滥用法律法规,从而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狭义的税务筹划仅指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本文认为的纳税筹划属于狭义的范围,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少自身的税收支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是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二、与税务筹划相关的经济学阐释
1、合乎理性的人的假设条件。这个假设也被称作“经济人假设”,这是经济学最基本的两个假设之一,是建立经济学理论的基石,脱离了这一基本假设,经济学的“大厦”也将不复存在。“经济人”这一概念可以看作是现实生活中参与经济活动的一般人、企业或组织的抽象,它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经济人”是利己的,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前提的,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其次,“经济人”的假设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他能够根据所处不同的环境对其活动做出合理、有智慧的安排,并能够预测到由此带来的风险和其他不利影响,其活动是理智的。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获取的收益无论是以税收还是利润的方式,最终都是要上交国家,因此企业没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人”的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为减少税收支出,就有了进行税务筹划的动机。同时,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企业同样是“合乎理性的经济人”,企业希望通过最低的税务筹划成本实现最高的税务筹划利益,企业会寻找能够带来最大净利益的税务筹划方案,也会尽最大可能避免税务筹划失败所带来的风险,最终目标仍然是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信息不对称。经济学的另一个重要假设是“完全信息的假设”。这一假设是指市场上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都对有关的经济情况拥有完全的信息。显而易见,这种假设并不符合现实,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息通常是不完全的,甚至是很不完全的,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信息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拥有信息的一方可以利用其掌握的信息获取更大的利益。
税收的征收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不论对于税务机关来讲还是对于纳税人来讲,离开会计核算的信息,税款的征纳也无从谈起。通常情况下,纳税人掌握着更详细的会计信息,纳税人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会计信息进行涉税事项的管理,如盈余管理等,从而尽可能地减少税收支出,最大限度的实现自身的利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税务筹划成为可能。
3、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是建立在非对称信息的基础上的。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等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委托人和代理人均被假设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其在各自组织内追求自身目标,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代理人利用“完全信息”谋取私利,对委托人利益造成损害。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代理人是拥有信息的参与者,是信息占优方、知情者,而委托人即没有信息优势的参与者。
在税务筹划中,纳税人作为拥有信息的一方,是代理人;而税收管理者相对于纳税人处于信息劣势,是委托人。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代理人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常常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为了使代理人按委托人的利益行事,委托人需要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和激励。在税务筹划中,纳税人有可能进行过度的税务筹划而税务征收者并不知情,税务征收机关为了确保税收收入,通常要对纳税人进行各种税务稽查,包括定期稽查、不定期稽查等,这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支出,加大了征税成本。同时,税务机关也会设计一套激励机制,如税收优惠等,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
4、博弈论。博弈论是描述和研究行为者之间策略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一种决策理论。在每一个博弈中,都至少有两个参与者,每一个参与者都有一组可选择的策略。作为博弈的结局,每一个参与者都得到各自的报酬。每一个参与者的报酬都是所有参与者各自所选择的策略的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税务筹划的博弈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参与博弈的双方,税务机关有检查和不检查两种策略,纳税人有合理筹划和偷逃税款两种策略。可以用支付矩阵来描述和分析一个博弈。(图1)
矩阵的第一行,为税务机关选择检查时的支付;第二行,为税务机关选择不检查时的支付。第一列,为纳税人选择非法筹划时的支付;第二列,为纳税人选择合法筹划时的支付。
在这个支付矩阵中,理性的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会根据税务机关和自己的支付进行最有利的选择,寻找一个纳什均衡。
5、公共物品。在经济学中通常讨论的是私人物品,私人物品是那种数量将随任何人对它的消费增加而减少的物品,它在消费上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两个特点。在经济生活中还存在许多不满足竞争性和排他性特点的商品,通常将这类物品叫做公共物品,政府的服务就可以看作是典型的公共物品。税收支出可以看作是纳税人享受政府服务而支付的费用,而政府服务作为公共物品,无法排除一些人“不支付费用便消费”。纳税人享受多少政府服务与其支付的税收支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纳税人就有了“搭便车”的心理,总希望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同时又尽可能地享受政府服务,而如果政府服务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不支付费用就无法享受,支付多少费用就能享受多少服务,那企业也就不会进行税务筹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