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所在的造纸厂因污染处理设备不过关被关闭,工人们全部遣散。
没到期的合同解除、到期的合同不再续签,人员由有关部门协调重新安排。
在后续工作中,工厂按规定给离厂工人发了经济补偿金。可陈某等工人却要求发赔偿金。
请问他们的要求是否合理?
劳资在线答疑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一)企业因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二)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三)企业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四)企业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裁减人员的,应予经济补偿。
赔偿金是一种惩罚性措施,法定赔偿金适用的情形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该案中工厂与工人解除或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无需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