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实施以后,针对存在的发票问题做出了解释,那么企业对于发票问题,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呢? |
发票是指企业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在历次税务检查中,诸如发票的真伪、发票票面信息填写开具的合规性等问题一直是检查人员关注的重点。那么,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通常会存在哪些问题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实施以后,针对存在的发票问题企业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呢?接下来,笔者就将工作中遇到的纳税人常见发票问题予以分类汇总,具体如下: 问题一、列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发票 问题描述:在对企业成本费用检查中,很多企业存在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发票列支企业成本费用问题,此类发票名头多为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姓名,发票内容通常涉及手机费、餐饮住宿费、加油费等项目开支。 例:在对甲企业税务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存在大量发票名头为个人的发票,发票内容涉及餐饮、加油费、购置家用电器等多方面,经比对该企业在职人员名单,检查人员发现甚至部分发票名头显示的个人姓名非本公司员工。通过调查得知,该企业为调动管理层积极性,允许上述员工每年凭发票在本公司报销个人费用2万元,上述员工为达到规定额度的发票就将本人或家属发生的费用支出发票提供给该企业。 税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问题二、列支名头填写不规范的发票 问题描述:在实务中,由于企业非财务人员对发票报销规定不清楚,经常会将发票名头为公司简称或者是带有错别字的发票提供给财务人员作为成本费用报销凭证,该类发票常见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财务人员一旦审核疏忽未发现该问题,就会出现将不合规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问题。 例:在对“伍嘉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化名)税务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将名头填写不规范的发票列支成本费用,诸如,发票名头为“伍嘉工程”、“伍嘉公司”、“五嘉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等简写公司名头或者有错别字的情形,在加油费发票中,甚至存在以车牌号作为发票名头的问题。 税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三、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暂估成本未取得发票 问题描述:暂估成本记账可概述为在月底时,企业为了正确核算库存成本,将本月已经入库但发票尚未收到的存货先以暂估金额入账,待收到发票后冲减暂估金额并以发票金额重新入账的账务处理方式。在税务检查中,采取暂估成本记账方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暂估数冲回不准确导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超过汇算清缴期暂估成本未取得发票问题;在不存在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暂估金额入账虚增成本问题。接下来,我们以超过汇算清缴期暂估成本未取得发票问题为例。 例:2017年1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当月货物送达并验收入库,甲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货物验收合格后,甲公司应先向乙公司全额支付货款,随后乙公司向其开具发票。因甲公司原因,一直到当年汇算清缴期截止仍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故此,乙公司未向甲公司开具发票。11月甲公司取得该批货物后以暂估金额入账,12月将该批货物销售并以暂估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税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四、备注栏未注明必要信息的发票 问题描述:对于发票备注栏很多财务人员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该栏次是可有可无的项目,然而,针对诸如货物运输服务、销售出租不动产、差额征税开票等业务,一旦开票人员忽视税法对备注栏信息填列要求,将导致该发票成为不合规发票,从而使受票企业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能在税前列支扣除。接下来,我们以常见的货物运输服务为例。 例:2018年10月,甲生产公司与乙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乙运输公司按甲公司要求将货物运达指定地点。运输服务完成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全额支付了运费,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运输公司开票人疏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中没有注明任何信息。甲公司取得该笔发票后抵扣了增值税,并以此作为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凭证。 税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描述: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因资金周转紧张通常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实施前,企业支付贷款利息后,通常以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利息回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然而,2018年7月1日起,企业支付贷款利息后仍以贷款利息回单作为财务费用报销凭证,按规定将视为未取得合法有效票据。 例:2018年8月,因资金周转紧张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利息按季支付。9月,甲公司向乙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取得乙银行开具的银行贷款利息回单,未取得乙银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甲公司以银行贷款利息回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列支了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九条规定: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针对存在问题的发票企业可以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为纳税人提供了以下补救措施: 情形一、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现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由税务机关检查发现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情形三、开票方因特殊原因已经不存在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在上述规定中,大家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若六项内容都具备更有助于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二是企业付款方式一定要为非现金方式,若企业采取的是现金方式支付,那么即便企业取得了其他五项证明资料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特别提醒: 除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