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就探讨一下这企业内部借款3大“增值税”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企业案例:
金水实业为集团公司,明达公司、成广公司及丰诚公司均为金水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金水集团、明达公司、成广公司及丰诚公司互为关联方,2017年5月金水集团公司将16亿元资金分别拨付给明达公司、成广公司及丰诚公司使用,均未签订借款合同,且金水集团不收取利息。
像这种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时常会在我们的往来中出现,那么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目前已营改增)。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根据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注释,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包含借款服务。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梳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因此,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占用或借款,出借方是需要根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方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个人借款给公司
企业案例:
王大山为明达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由于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在全额实缴注册资本后,王大山个人借款给公司3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未签订借款合同,且不收取利息。
个人股东借款给公司在企业的往来中也是时常出现,那么,作为自然人股东向企业无偿提供的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理解,只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才是纳税义务人,自然人股东王大山,应该不属于“个体工商户”。
因此,自然人股东王大山,借款给企业,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公司借款给个人
企业案例:
恒丰房地产公司由于受经济环境的影响,2017年商品房库存压力较大,为了去库存,公司推出,在公司工作满三年的员工,可以向公司借款20万元,支付首付款,购公司内部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借款免息,所借款项从后续工资中分期扣回。
那么作为企业该项内部政策,是否会涉及增值税呢?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因此,企业无偿借款给员工,是需要根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企业的借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