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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日期:2018-10-29     浏览:561852    评论:0    
核心提示:核定征收是一种特殊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与正常的查实征收相对应的。但并不是一种可自选的征收方式,可以理解为是因无法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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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是一种特殊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与正常的“查实征收”相对应的。但并不是一种可自选的征收方式,可以理解为是因无法正常进行查实征收的情况下的一种替代方式。但由于过去执行的比较“宽松”,使得部分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有一些误解。随着国地税合并,未来征收口径会更加统一,执行也会更加严谨;加之金三上线,查实征收也会更加便捷准确。

所以作为纳税人,尤其是目前仍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也有必要了解下核定征收的相关知识,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因征收方式突然变化导致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核定征收的中心“纲领文件”就是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下文简称30号文)。不过该办法的第十六条也提到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所以各省,乃至地级市在09年左右也都纷纷出台了本地的办法,之后又不断修改,各位亲可以搜索结合看下。

 

1、哪些企业会被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并不是可自选的征收方式。其实早在08年总局就已经明确了哪些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其实这六条也并非30号文的创新,而是引用的《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文简称税收征管法)的三十五条原文。

这六种情况除了第一种看起来还算中性的表述外,后五种情况都是属于不规范甚至违规违法的。

比如(二)应建账未建账的,除了会被核定征收以外,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还会被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样,更加严重的(三)(四)(五)这些情况导致偷税的,还会被处以五倍以下罚款,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核定征收并不是什么好事,更不能为了去追求核定征收而去违法违规。

咱们再说下(一),什么样企业可以依法不建账呢?

我们看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看起来似乎规模小无建账能力,请代账又有困难的可以不建账。但是上面给大家引用的这个二十三条是个老版本。在2013年的国务院令638号已经将二十三条改为: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这么看来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非生产经营的指的事业单位之类的)要么自己建账,要么找代账公司或者会计来建账。

因此目前对于企业来说就不能按照(一)来认定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如果按照(二)~(六)的话都涉及违规甚至违法的风险。

现在某些地区变相按行业、按规模核定征收的情况实际是总局不允许的。同样在30号文中和之后的国税函【2009】377号(下文简称377号)中也表过态: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所以国地税合并后,税收政策得以直接从上到下贯彻执行,那么不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情况的自然会转为正常的查实征收。

 

2、那些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一般纳税人可以核定征收么?

同样是30号文和377号文中也有规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除了总局的文件,各地本地的《办法》中往往也将上面的不适用企业范围细化,比如某市规定的不适用核定征收范围如下:

(一)以下行业、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1.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3.年应税收入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4.金融保险业;

5.房地产开发业纳税人不得事先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6.成本、费用核算健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纳税信誉等级A级纳税人;

8.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

9.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上面这个地区文件中的6就提及了“成本、费用核算健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是不核定征收的。那么一般人能不能核定征收呢?

总局文件里并没有此方面的表述,毕竟一般人是增值税的概念,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二者不相干。

不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应该“会计核算健全”。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可说了,不健全的要“受罚”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恩恩,所以呢,如果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你还要选核定征收的话,是否承认了自己家“会计核算不健全”呢?要是承认了的话增值税进项不让你抵扣,那就是得不偿失。

所以,一般纳税人没问题的话企业所得税就不要核定征收。

 

3、核定征收就不要建账、不需要要发票了么?

当然不是。其实在问题1中我们就已经讨论到了。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况中除了(一)是可以不建账的,其他都是账有问题被核定的。有问题就要改正,而不是之前犯了错误被“核定”之后就“破罐子破摔”。

总局在30号文中也强调“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说明核定征收只是一个暂时替代性的征收方式。纳税企业正常来说还是要按照征管法的要求建账的。

另外在最新的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也说了是适用于所有的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没有说只适用于查实征收企业。

只不过在日常征管中,一旦核定征收之后企业普遍放宽了对自己的要求、局端也放松了管理。其实在30号文中,总局要求对核定征收企业不但不是放松管理,反倒是要求“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所以啊,不能“人家不查我就不做”,核定征收还是要建账、扣除凭证正常取得。不过真做到了会计核算健全的话就尽早转查实吧~

 

4、所得率为什么有8%、有10%?是怎么确定的?每个行业都一样么?

当然不是随便定的

所谓所得率,可以把它通俗的理解为税局给出的“利润率”,是用来乘收入来算税额的。在30号文中已经给出了8大类行业的所得率范围:

 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

这个范围是总局的,在各地落实的时候有些地方是有根据本地情况修改的。

就算是同一地区同一行业,不同的企业也有可能不同。

那我家的数是怎么算出来的呢?30号文也说了: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实际工作中参考(一)的情况居多。不过如果感觉税局定的不合理的话,纳税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5、核定征收“好不好”?

到这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从政策初衷上来讲就不是一个“利民惠民”的政策。所以要是一个企业感觉从核定征收上占了便宜,那么就说明自身风险也是很高的。

另外,核定征收企业除了可享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以外,其他所得税优惠,像什么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减免所得、抵减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是不能享受的!

核定征收企业还不存在“亏损”,更甭提弥补。毕竟核定的所得率范围大家都看到了,没有负数~

还有,并不是给你家“定的所得率比较低,实际高了也没事”。总局要求: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而且就算自己不去主动调整所得率,税局每年也要重新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鉴定工作,鉴定后是要调整核定的所得率。

所以啊,只是征管执行的比较宽松,并不是核定征收真正划算。如果感觉自己企业不适应未来的严格执行或者查实征收的话,还是要早做打算。

 

6、未来的核定征收

未来嘛,首先核定征收不会取消。就算正常征管中,企业逐渐转查实,但毕竟在稽查等特殊情况下,无法查实计算的时候还是需要核定的,总不能按收入全额上税逼死纳税人~

征管上肯定会更加严格。最近两年大量企业被转为查实征收就已经可见一斑。先收紧核定征收的准入,之后再加强对现有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

这么看,企业所得税的查实征收才是未来企业“唯一”的选择,还在核定征收的企业,准备好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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