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产生的原因:
如果计入工资薪酬,可以作为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作为各项扣除的基数,如果作为职工福利,就要按照工资总额14%的标准来扣除。所以将交通补助计入职工薪酬还是职工福利,对企业财务处理有一定的影响。
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福利费管理。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定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总结:
1、与工资一起发放的交通补助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2、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现金、报销形式支付车补,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3、暂未实行货币化改革,发生的交通补助,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4、根据目前企业实际情况,较大型、规范的企业都已经实行了货币化改革,交通补贴可以在工资薪金中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中小型企业还未实行货币化改革,交通补贴依然是非货币化的形式发放,则计入职工福利费用,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