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再续签,但前提是必须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不管在本单位工作几年都只给一个月经济补偿金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6条第五款规定,2008年1月1日后到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人事部门应该比你更懂法,既然你都提出续签合同而公司还置若罔闻显然是量你不懂法,或慑于维权成本主动走人。如果你真拿了一个月补偿离职正中公司下怀,这是你和公司的一场博弈。你是占绝对优势的一方,所以不用怕,保持现状,公司会来找你的。
如果公司以后给你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那么你之前的补偿金应据实计算,同时合同到期之后的工资应双倍支付给你。如果要与你续签合同,你也愿意继续干,就没必要提双倍工资了,得饶人处且饶人。公司一直不提续签合同呢?那么恭喜你!一年后你就自动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了,或者你某天觉得不爽可以随时走人,并要求支付合同到期后的双倍工资(11个月以上支付11个月),当然还有经济补偿金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