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教育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国教育机构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随之产生了纷繁复杂的涉外税务问题。从外籍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到非居民企业收入的税务处理,从双边税收协定的解读到税法的合理应用,从税务人员专业技能的提升到税源信息的有效管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涉外税务管理问题从多个方面影响着合作办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研究该类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是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顺利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涉外税务管理问题分析
(一)合作费税务问题
在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国合作方会向中方收取一定的合作费,作为其为中方提供合作办学服务的报酬。然而对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经济业务的解读不同,需要缴纳的税款种类也不同,且计算复杂、专业性强,若处理不当,后续的退补税手续繁琐;若没有按时纳税,不仅需要补缴税款,还要求缴纳昂贵的滞纳金。
(二)外籍教职工税务问题
外籍教职工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的比重大,且人员性质复杂,其收入具有分散性与隐蔽性,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监管工作的开展。由于这些外籍人员来自不同的国家,税务人员需分析我国与多个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以鉴定他们是否应该在中国缴纳所得税。此外外籍人员不了解中国税法及办税流程,在免税备案及付汇税务证明环节无从下手,若得不到税务人员的帮助与支持,会影响工作积极性与教学质量。
(三)涉外税务人员专业技能问题
税务人员的专业技能会直接影响到中外合作办学涉外税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如果税务人员认为免税不需要备案,即逃避了税务机关对税收的监管;如果他们不懂税收法律与政策,就不能正确分析合作办学协议中经济业务对应的税目及税率;如果他们无法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就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税务管理方案。
(四)涉外税务信息化管理问题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由于外籍人员的性质复杂且收入分散,如何有效收集他们的收入信息,建立完整的税务档案是一个难题。其次税务人员对税务政策和办税流程的宣传,需要建立一个网络系统,方便外籍人员和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并办理税务手续。此外财税系统需要不断升级与更新,便于税务信息的统计与监管。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涉外税务管理问题对策
(一)合作费税务问题对策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税法,境外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是判断其是否为非居民企业的关键。由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境外合作方的实际管理机构一般在境外,只是派遣一些雇员来中国任教,因此外国合作方往往构成非居民企业,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国居民企业负有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应承担税负的义务,因此与合作费相关的税费一般由中国办学方承担。根据税收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外方需要就其在中国境内提供教学或科研劳务所取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但如果外方提供的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那么外方就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若合作费具有投资性质,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对于在中国设有办学场所的境外合作方,需要按照25%的基本税率征税。但如果外方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可按照10%的税率征税。值得注意的是,10%的税率一般不适用于中方按次代扣代缴外方企业所得税的情况。由于非居民企业的会计资料一般不健全,需要税务机关通过核定利润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可以通过分析境外合作办学方提供劳务的不同性质,以核定不同的利润率。一旦税务机关确定利润率后,需要严格一贯地将利润率执行下去。2.合作费的增值税问题目前,增值税法中没有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专门的应税项目与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因此对于外方在中国取得的劳务收入若与非学历教育有关,则需在华缴纳增值税。此外,根据增值税法中销售应税行为的相关规定,对于外国合作办学方取得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教学与科研劳务收入,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
(二)外籍教职工税务问题对策
1.关于外籍教职工是否需要在华缴税的问题外籍教职工的习惯性居住地往往不在中国,因此他们作为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外籍教职工的国籍与工作性质不同,正确解读中国与多个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是判断他们是否需要在华缴税的关键。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国合作方往往会派遣一些教职工在中方进行教学或行政管理工作。一般来说,外方办学机构是否在华构成常设机构,是判断这些外籍人员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关键。根据国税函〔2006〕694号文件,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由于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一般具有长期性,为三到五年不等,因此外方往往构成常设机构,这些派遣教职工需要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按照在华工作天数缴纳所得税。此外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直接雇佣的外籍教职工来说,也可根据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就其受雇所得在华缴纳所得税。对于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供临时劳务的外籍人员来说,由于他们并非受雇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因此可以根据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在中国享受免税待遇,除非他们在有关历年或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尽管大部分外籍教职工需要就其在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部分国家的税收协定含有教师免税条款,例如美国对于这些外籍教师有三年的在华免税的规定,德国为两年,英国的相关规定已到期,而新加坡则没有关于教师免税的规定。因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的外籍行政人员及来自非协定国或来自协定国却没有相关条款的外籍教师,都无法享受免税待遇。除了双边税收协定之外,还有关于外籍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国税发〔1997〕54号文件中有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此外税法还对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增加了1300元的附加减除照顾。这些政策关系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外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是提高他们工作积极性的关键要素,因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必要严格地将这些政策落到实处。2.关于外籍教师工的免税备案问题享受任何税收协定中的免税条款前,都需要在当地税务局进行免税备案。而且,外籍人员在中国免税意味着需要在本国申报纳税。因此满足在华免税条件的外籍教职工需要联系本国税务机关,出具该纳税人为本国居民纳税人的证明,避免双重征税。他们还需在中国当地税务局进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登记及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登记。此外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免税待遇,也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备案后执行。3.关于外籍教职工的付汇税务证明问题除了免税备案以外,另一个外籍教职工关心的问题是:当他们在向境外支付外汇达到一定金额时,需要向银行证明,他们在中国境内办理过免税备案或纳税手续。对于正在享受税收协定免税条款的外籍人员来说,他们在向境外付汇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上免税备案材料。对于没有享受免税条款的外籍人员来说,需要向银行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单。
(三)涉外税务人员专业技能问题对策
首先对于涉外税务人员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多学习相关税务知识,以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税务人员需要本着专业而谨慎的态度对待眼前的税务问题,不要犯自动免税不备案、将境外劳务所得在中国缴税等低级错误。此外税务人员需要做好收税前的准备工作,对中外合作办学合作费的合理性进行严格的审核,确定计税基础,避免退税或补税手续。税务人员还需要认真研究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的经济业务,并作出专业判断,以确定税目、税率及税额。其次,税务人员需要为外籍教职工及相关涉税部门提供专业的税务服务。他们需要根据税收协定和政策,为来自不同国家的外籍人员制定个性化的税收方案。由于涉外税务具有专业性强且手续复杂的特点,一般税务人员需要亲自办理各种税务手续。若授权其它人员办理,需要事先对他们进行严格的培训。税务人员还需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将办税流程进行整理与更新,并做好宣传工作,以提高经办人办税效率与质量。
(四)涉外税务信息化管理问题对策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外籍教职工人员性质复杂且收入分散,产生了税源信息难以管控的问题。因此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来说,完善税务管理系统、建立外籍人员的个人税务档案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这项工作需要人事部门、财税部门及其他相关涉税部门的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在外籍人员的入职环节,就应该要求他们提供详细的税务信息并录入数据库,包括是否进行过免税备案、在中国其他机构的工作年限与纳税情况等。财税部门可以根据以上信息,结合相关税收政策,综合判断其接下来的税收方案,并在办公网络上做好办税流程的宣传工作。相关涉税部门可以根据网络信息,按要求办理免税备案、付汇税务证明及缴税等手续。为便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统计,可在财务系统上设立专门的账套,单独核算各个合作办学项目的税收情况,定期生成报表并存档,便于税务清查工作。此外系统需要定期生成外籍人员税收情况报表,方便他们办理付汇证明手续,也便于税务监管工作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