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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务处理与税务筹划

   日期:2018-10-10     浏览:566700    评论:0    
核心提示:一、公益性捐赠概述  (一)公益性捐赠含义它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公益性捐赠概述 
  (一)公益性捐赠含义它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认定在捐赠的同时,企业也会收到相应的票据作为纳税抵扣的凭证。接受捐赠或办理捐赠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受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由此税务机关才可以对捐赠企业进行税前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目前我国实行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两种方法,现归纳如下: 
  (四)公益性捐赠类型公益性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 
  (1)以货币资金对外捐赠业务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企业以货币资金对外捐赠应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须据此对当期的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业务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若捐赠支出为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且金额在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以内,可在税前扣除。在此情况下,分解后形成的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业务中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作为永久性差异对当期的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同时实物捐赠也涉及到不同税种的税务处理: 
  涉及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涉及消费税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征收相应的消费税; 
  涉及营业税的税务处理。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 
  (3)劳务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益性劳务捐赠应视同提供劳务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会计上不予确认,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这三项视同销售与流转税的关系即是: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按公允价值交纳增值税;视同对外销售交纳所得税;但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利润。对于三种捐赠方式的比较,仅仅从纳税角度来看,劳务捐赠的资金流出最小,所得税可以全免的货币捐赠次之,所得税限免的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资金流出最大。 
  (五)政府税收与企业捐赠利益平衡在公益性捐赠全额和限额扣除的问题上,对于政府而言,重要的是找到一个平衡点,平衡国家与纳税人利益的理性选择。允许扣除一定比例的捐赠额,有三大优点: 
  (1)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公益捐赠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是实现企业局部利益与社会大环境下的整体利益,长期决策与短期决策相统一的重要渠道,是企业维持自身存在,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战略。 
  (2)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是另外一种打广告的方式。 
  (3)减小国家经济压力,提升社会整体福利。而限制扣除则是政府让渡了部分税收利益,以减少财政收入为代价激励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政府对于企业给予全额扣减的税收优惠,表面上看是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但实际上是由企业出面弥补了政府公共职能缺位的行为。 
  二、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务筹划 
  (一)实例说明企业在捐赠过程中需要进行税务筹划,是对捐赠方式、类型和数额的计划,才能获得双赢的局面。下面举个例子进行说明:如某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指当年实现利润120万元,列支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也即当年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则应调增计税所得额为8万元(20-12),应相对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假设该企业适用税率25%,8×25%=2万元);若当年实现利润仍为120万元,公益性捐赠额增加至80万元(其它项目不变,下同),当年税前扣除限额就为:(120-80)×12%=4.8万元,应调增计税所得额为75.2万元(80-4.8),则相对应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8.8万元(75.2×25%=18.8万元);若当年捐赠额再增加120万元(也即当年利润全部用于捐赠),则税前扣除限额为“0”,则意味着这120万元捐赠就要全部进行纳税调增,相对应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120×25%)。显然,出现了企业多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越小,直至为“0”的情况。那么,企业当年实现盈利情况下,公益性捐赠列支多少,才能获得最大化的税前扣除限额?要回答这个问题,还需从计算公式中分析。捐赠额税前扣除限额=“年度利润总额”×12%=捐赠总额-税后列支捐赠额,则(捐赠总额-税后列支捐赠额)=(捐赠前利润总额-捐赠总额)×12%。通过转换,税后列支捐赠额=捐赠总额(1+12%)-捐赠前利润总额×12%。显然,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当税后列支捐赠额=0时,为可全额扣除捐赠额度(即均可税前列支)。即:可全额扣除捐赠额度=捐赠前利润总额×12%÷(1+12%)。 
  (二)捐赠途径主要有三种: 
  (1)直接捐赠。即企业直接将捐赠物捐赠给灾区或者贫困地区的某些慈善项目和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通过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部门,那么企业的捐赠将不被税务机关认可,不能获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被誉为“中国首善”的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陈光标,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捐赠了1亿元的钱物,全部都是面对面捐给灾民的,又于2009年的春节来到四川地震灾区,发放现金3100万元和将近4000万元的物资,像这一类型的捐赠不可能获得相应的捐赠票据来取得税前抵扣的优惠,产生了巨大的纳税差异。实际上这是一种最原始,也最有效的捐赠途径,面对面捐助,理应获得政府的相关支持和鼓励,所以目前政府对公益性捐赠的扣除范围还是比较狭窄的。 
  (2)间接捐赠。即企业通过各类社会慈善机构实施捐赠,由慈善机构用于各种或指定的慈善项目。通过慈善组织基金会等,一般都能取得税法认可的捐赠票据和凭证,部分或者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自设基金会。把钱捐给基金会,并不一定能保证钱都用在自己希望支持和扶助的领域,同时也不便于对资金进行追踪。如果企业有实力自己成立基金会,由企业内部人士或者聘请专业人士管理基金会,确保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也利于追踪资金去向。同时,设立基金会也会增加企业的知名度,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同时带来合理避税。避税并不等同于逃税,避税是合法的。著名影星李连杰设立“壹基金”之初,就表明自己成立的是一个社会企业,将会用企业运作的模式来管理该基金会。社会企业家的第一目标是公众利益,然后想方法高效率地做慈善,是“用善款100万,做300万的事,达到500万的效应”。当然涉及到设立基金会的程序以及之后的资金运作管理,都需要政府出台更合理更具第三方监督作用的政策出来,而不能让一些别有居心的企业假借慈善之名为自己的企业开辟一条逃税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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