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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行为税务筹划。

   日期:2018-09-29     浏览:563920    评论:0    
核心提示:  一、企业捐赠相关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
   一、企业捐赠相关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即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必须是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对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法是不允许扣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企业对外捐赠的资产形式可以是货币性资或非货币性资产。 
  二、企业捐赠税务筹划思路 
  由于我国税法对捐赠行为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因此,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筹划,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一)尽量避免实物捐赠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案例1:甲企业2010年度实现利润2 400万元,没有扣除捐赠。该企业决定向有关单位捐赠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现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通过当地民政局向灾区捐赠现金300万元。根据规定,捐赠额不超过利润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2400-400)×12%=240(万元),小于实际捐赠额3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400-240)×25%=540(万元) 
  方案二:通过当地民政局向灾区捐赠企业自己生产的帐篷,该批帐篷的市场价300万元,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21万元。 
  由于该种实物捐赠应视同销售,则 
  应纳增值税=300×17%-21=30(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0×(1+7%+3%)=3(万元) 
  企业所得税后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1-25%)=2.2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 400-240)×25%=540(万元) 
  此次捐赠该企业共须缴税30+2.25+540=572.25(万元) 
  可见,实物捐赠比现金捐赠多纳税32.25万元(572.25-540),是由捐赠实物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引起的。因此,从节税的角度考虑,现金捐赠优于实物捐赠。 
  (二)分次捐赠 如果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时,可以考虑分两次捐赠并且分跨两个纳税年度。比如在当年12月31日前进行一次捐赠,在次年的1月1日后进行一次捐赠。这样就能将一次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的捐赠额分散在两个纳税年度进行扣除。 
  案例2:乙公司2010年实现利润2 400万元(未扣除捐赠),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拟通过老区政府捐赠人民币4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现有两种捐赠方案: 
  方案一:2010年一次性捐赠400万元。假如预测2011年实现利润仍为2 400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2 400-400)×12%=240(万元) 
  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 400-240)×25%=540(万元) 
  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 400×25%=600(万元) 
  两年合计纳税=540+600=1140(万元) 
  方案二:分两次进行捐赠,即在2010年年底和2011年初两次分别捐赠200万元。假如预测2011年实现利润仍为2 400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2 400-400)×12%=240(万元) 
  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 400-200)×25%=550(万元) 
  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 400-200)×25%=550(万元) 
  两年合计纳税=550+550=1100(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60万元(1140-1100)。原因在于不但第一次的捐赠额在2010年度可以全额扣除,第二次的捐赠额在2011年也可以全额扣除。 
  (三)将企业捐赠转化为员工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可知:上述税务筹划方案可将税前不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转化为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 
  案例3:某企业2010年实现利润2 400万元(已扣除捐赠)。假如预测2011年实现利润仍为2 400万元。企业为树立良好形象, 扩大知名度,,拟于年底向贫困地区捐赠280 万元。公司职工人数2000人,2010年人均每月工资3 700 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现有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2010年底,企业通过当地民政局捐赠现金280万元。 
  方案二:2011年,企业通过向职工人均多发工资200 元,职工自愿人均捐款200元,2000 名职工即40 万元,公司捐赠240 万元,公司和公司职工合计向民政局捐赠现金280 万元。 
  分析方案一:捐赠扣除限额=2 000×12%=240(万元),小于实际捐赠额28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 000+40)×25%=510(万元) 
  企业净利润= 2 000-510=1490(万元) 
  分析方案二:企业捐赠扣除限额=2 000×12%=240(万元) 
  企业捐赠额未超过扣除限额,无须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 因此亦不须纳税调整。 
  应纳企业所得税=2 000×25%=500(万元) 
  企业净利润= 2 000-500=1500(万元) 
  而企业职工个人工资并未因捐赠而减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捐赠扣除限额=(3700+200-2000) ×30%= 570(元)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700+200-2000-200)×10%-25= 145(元) 
  个人税后工资=3700+200-200-145 =3555(元) 
  原应纳个人所得税=(3700-2000)×10%-25=145(元) 
  原个人税后工资=3700-145=3555(元) 
  综上,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企业所得税10万元(510-500)。方案二的筹划方式主要选择的是巧用临界点的方法,企业捐赠的240万元刚好在扣除限额内,从而产生了最大的节税利益。同时转由每个职工捐赠的200 元并没有提高个人所得税。 
  (四)建立公益基金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创立一家公益性质的基金会。公益性质的基金会属于非营利组织,故其收入属于免税收入,相关支出不用考虑捐赠限额的规定,允许据实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将钱款借给基金会,通过基金会的名义进行相关捐赠。 
  通过上述捐赠方式、捐赠额度等方法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适当的公益捐赠,确实可以起到降低税负,使企业获取更多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作用。因此,企业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同时,应充分用好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自身税负,使善事长久,使企业在社会中树立起良好的公众形象,保证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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