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信息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等方面,都体现出不可忽略的现实价值。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
一、税务信息公开的概念界定
(一)税务信息公开的概念
广义上的信息公开包括两方面,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狭义上的信息公开主要是指政务公开。本文引进政府信息公开概念,结合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理念,以此为基础,提出税务信息公开概念:税务信息公开,是指税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二)税务信息公开的构成
税务信息公开包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一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即“谁公开”,包括各级税务部门;二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即“是什么”,凡是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事情,需要公民和法人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情,都应主动公开;三是公开形式和途径,即“怎么公开”,应采取积极利用税务部门网站、互联网、政府公报、及广播电视和新闻媒体等手段进行;四是税务信息公开的方法和监督,即“如何公开”和执行检查。可见,税务信息公开是由税务部门主导,积极主动公开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税务信息。
(三)税务信息公开的特征
税务信息公开具备税务部门信息工作的行业特征:一是强制性。税务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定授权组织的税务执法,是代表国家实施的税收管理行为,这一行为是法律的实施,是法律在税务领域中的体现,必然体现成行为的强制性。二是单方性。税收的经济本质决定了税务执法是利用行政权力,对公共利益的集合、分配和维护,是税务行政主体代表公共利益的单方面意志。三是特定性。税务执法所涉及的是特定行政相对人,即,纳税人权益或者具体税务管理事务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向后拘束力和普遍适用性,一次执法,产生一次性直接效力且一次性适用。
二、税务信息公开的分析框架
(一)税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1.税务信息公开的范围
税务信息公开的范围有:概况类信息,有机构概况、计划总结,收入统计;业务类信息,有税务稽查、举报投诉监督;行政性信息,有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税务师事务所管理;法规类信息,有政策法规、征管制度、税收法律救济、税务行政处罚相关制度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程序类信息,有办税程序、纳税服务、涉税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事项。
2.税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税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有:机构主要职能、领导简历及分工、内设机构职能、直属单位情况,税务部门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规划、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点工作安排,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和社保费收入统计数据;税务检查权公开事项、稽查工作规范、涉税案件曝光,工作纪律、社会监督、受理投诉和监督部门举报电话;公务员招考、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政府采购、经费管理及重大项目情况;税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及行政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纳税评估管理、管理员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等管理规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缴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企业汇总纳税审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税控装置应用等相关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规范,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税务信息公开的形式和途径
1.电子政务
利用电子政务和互联平台,建立信息公开专栏,下设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目录等栏目,专栏应专人维护,及时更新内容。
2.电话咨询
主要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12366平台除提供纳税咨询外,受理举报投诉,还提供涉税事项提醒和发票查询,是综合性的服务载体。
3.新闻媒体
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细则,进行解读说明,等等。充分体现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尊重和对纳税人透明办税、快捷办税这一合理需求的满足。过中国税务报、新华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
4.现场公开
投资建设办税服务厅的软硬件,利用涉税公示公告栏、触摸屏查询系统和大屏幕显示器等设施,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大厅的办税现场,向纳税人公开各项涉税事宜。
5.流动公开
定期编印税法公告,利用税收宣传月,定期和不定期地免费向纳税人赠阅,及时公开规范性文件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税务信息公开的方法和监督
1.税务信息公开的方法
税务部门按照信息公开范围,对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1)主动公开
税务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各级税务部门的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查阅。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还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和杂志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2)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税务部门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获取。税务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2.税务信息公开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部门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设置的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税务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税务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
税务部门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保障民主权利,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两权”监督制约,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执法机关,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更好地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为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1.树立“提供信息服务就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观念
首先,政府信息资源是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决非政府“所有”财产;其次,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就是纳税人的政府,权力属于人民,而管理即服务,所以,政府也是公共服务型政府,而提供信息服务,就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具体做法。
2.树立“提供信息服务是实现行政法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的观念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服务宗旨落实的重要体现。税务部门作为政府重要执法部门,我们各级税务部门要增强保护公民知情权与提供信息服务的意识,加强《条例》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宣传,努力使广大干部职工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有序地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树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本质是提供信息服务”的观念
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往往使政府人员认为政府信息是“私有”财产,而现代政治理论认为,政府信息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应当向大众和广大纳税人提供,为全社会所共享。各级税务机关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属于全社会,应当充分流动起来,努力为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税务信息公开的实施原则
1.“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在公开的内容上,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涉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开,涉及内部运行的相关事项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在部门和单位内部公开的总体要求进行。凡群众普遍关心、与纳税人、社会公众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公开。
公开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开的内容应当实事求是,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精神。坚持求真务实,严禁弄虚作假。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办事的过程必须透明,处理的结果必须公正。
2.统筹规划、简明规范原则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步使税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同时,重点将纳税人和干部职工关心的事项和内容最大限度公开。按照《条例》有关要求,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规范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简洁明了。
3.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
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特别是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更新,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作出回应。
4.透明操作、便于监督原则
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通过执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方便社会各界及时知情、办事。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真正做到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利于群众监督。既便于上级权力机关监督,也便于社会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