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相关理论知识
1.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一言概之,增值税就是:对生产和流通环境中的新增价值或者商品附加值予以加征税务。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增值税的税基广阔,具有不重复征收性这一特点。
2.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对上述概念予以分析,可以知道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实际征缴过程中,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一般被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对这二者实行差别待遇。规模达不到一定程度的企业和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指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企业。
3.增值税的税率。增值税的税率包括基本税率、低税率和征收率。一般情况下,基本税率是17%;低税率为13%;征税率为3%(2009年1月1日之前还包括4%和6%两档)。对于特定商品,如自来水等有自己的独特税率。
二、企业设立过程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1.从企业身份上予以筹划。在企业设立的时候,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企业的身份选择和设定。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承担的税负标准不一,那么这个身份的选择首先就可以成为一个筹划的方面。
按照我国税法: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7%,即(销售额-可抵扣的购进额)×17%;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抵扣的权利,其缴纳的增值税的税率为6%,即企业的销售额×6%。表面看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情形如何,应该予以具体考量。如果把上述的规定予以比较,当税负相等时,存在如下等式:(销售额-可抵扣的购进额)×17%=销售额×6%,可抵扣的购进额=64.7%的销售额。也就是说当企业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64.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所以企业设立的时候,可以对本企业未来的运作情况予以合理的预测和评估,然后选择划算和合理的身份登记。
2.从企业规模上予以筹划。企业如果运转到一定的规模,会需要新设分公司和子公司。在这个时候,这个新设的公司的身份,也可以成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考虑要素。分公司实则为原有公司的一部分,不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和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子公司则是一个新建的、单独的、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的个体,对二者的选择,当然的会影响到企业本身内部业务流转过程的税负承担。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选择。
3.从企业设立的区域上予以筹划。我国目前的税法对于保税区、经济开发区等某些特定区域具有税收优惠政策,在充分的核算过设立成本和运营成本之后,企业可以选择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
4.从企业经营范围上予以筹划。按照我国当前的税法,不同行业和经营范围的企业,享受不同的税率征缴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设立的过程中向享有低税率的行业倾斜。
5.企业经营方式上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我国的税法对于出口企业会予以退还相关的已经征收的增值税。结合这个出口退税的规定,企业可以考虑和确定自己的经营方向,是选择内销还是外销,以便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将来的成长。
6.利用挂靠节税筹划。一个企业如果自身规模很小的话,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不到,这个时候,企业可以考虑把自身挂靠到相关的能够享受此等优惠的公司的名下。
三、企业运营过程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通过对企业的采购活动、销售活动和二者之外的别的运营活动过程中的税务筹划,来论述企业运营过程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问题。
1.企业采购活动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一个企业的采购活动,首先决定了一个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于增值税而言,它也是未来企业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来源。企业采购活动中增值税的税务筹划非常的重要。这个阶段,予以筹划应该坚持一下原则:
(1)在价格相当的基础上,优选采用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如果均能提供,应该选择能够提供较高税率的供应商。
(2)如果采购价格有较大差别,应当在作出相关的会计核算后予以合理的取舍。
(3)对于购入的货品,应尽可能的将其按照成本资料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以便将来进行税额的抵扣。也应尽可能的不使各采购物品的相关进项税额减少,避免将来抵扣的数额受到影响。
(4)混同购进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的货物与劳务,并获得增值税发票,以增大抵扣额度。
(5)企业还要在采购时间和对象上予以更加具有前瞻性的考虑,如价格的变动、通货膨胀的影响、市场的供求变化等,以其达到成本节约的目的。
2.企业销售过程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对于一个企业而言,采购是成本的决定环节,但是销售就是一个企业盈利的决定环节。销售环节中增值税的税务筹划问题同样的不容忽视。
(1)利用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混合销售行为首先其对象是同一购买者;其次它具体是指同一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故而很难清楚明了的区分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
我国税法根据货物销售额度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度的比例来予以决定是否征缴增值税,对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予以不同的税务处理,这也就给纳税人留下了税务筹划的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调节上述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何种税务的目的,进而为自己合理的节税创造条件。
(2)巧妙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如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表示在同一张发票上,那么就可以扣除折扣,如果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很难达到这一目的;可以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来达到缓交增值税的目的;折让销售的额度也可以被扣除;将商品用来为职工发放福利等等。
(3)合理的利用销售收入的获得时间。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可以被巧妙地处理,进而延长入账时监,这也就延展了税款的交纳时间。
(4)合法的处理销售商品的包装价款。包装物,作为销售的货物的附属品,如果单独计价的话,可以单独处理,不将其列入销售收入,进而降低增值税的纳税额度
(5)正确选择合适的外贸出口方式。对于出口的货物,有自营出口和代办出口两种类型,在这两个类型之间,会产生多步骤的贸易。这样也就决定了不同的增值税的整体缴纳份额,也就直接的影响到了日后的退税数额,各个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予以合理的选择。
3.企业运营过程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除了企业的采购和销售环节,企业自身的运营过程中也存在着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问题。如可以对固定资产予以相关的增值税税务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关于固定资产的有关的税务筹划主要包括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在我国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的税负肯定就被加重了。但是我国税法允许对机器、设备等发生的修理费进行抵扣。企业在购入机器等固定资产的时候,可以以购进零部件的名义进行,来达到可以抵扣税额的目的,企业运营过程中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不仅仅指固定资产方面,还可以指公司新项目的运作筹备等等不同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