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地税机关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自然人税收体系建设,尝试运用各类征管数据,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建立全国标准统一、数据集中、功能强大、安全稳定的自然人税费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导向作用,为做好自然人税费收入管理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取得了明显成效。笔者结合基层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实际,阐述了个人所得税实施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以及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的现状,并对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就如何加强和提高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意义及现状
(一)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和发展。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它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以来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最终收入课税,是直接税,具有课税公平、量能负担、不易形成重复征税的优点。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迅速增加,发达国家占比已达40%左右,我国目前占比为7%左右。随着“营改增”的完成,个人所得税占地税税收收入比重也逐年增加。
(二)个人所得税实施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税务机关将面临海量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可能对每一个纳税人纳税是否足额做出评价。如何从众多纳税人筛查出有问题的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将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到高风险领域和高风险纳税人,就必须引进风险管理理念。税收风险管理是指以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为依托、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推进征管资源合理有效配置,实现外部纳税遵从风险分级可控、内部主观努力程度量化可考的现代税收征管方式,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方向。通过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对纳税人实施差别化精准管理,对暂未发现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对低风险纳税人予以提醒辅导,对中高风险纳税人重点监管。为愿意遵从的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条件,对不遵从的纳税人予以惩罚震慑,将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不愿遵从或无遵从标准的问题,提高纳税遵从水平。
(三)目前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的现状。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初步建立全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风险管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显现。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54号),要求省税务机关要借助第三方涉税信息,围绕重点人群、重点项目、重点行业、重点政策,研究建立高收入者个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积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风险分析及应对工作。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指导和服务地税加快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税总财行便函〔2016〕145号)指出,地方税税源分散,自然人纳税人多,征管难度较大。税务总局将根据地税业务特点,从统一制定分税种管理规程、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等方面着手,逐步规范地税征收管理,防范地税执法风险。
(四)青岛地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2016年,青岛地税个人所得税占收入比重为15%,2017年前三季度个人所得税占收入比重为16.8%.目前,青岛登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共计600多万人,其中每月工资薪金扣缴申报的有310万人,其中进行有税申报的有110万人。2017年,对2016年存在多处所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嫌疑的5783名纳税人,纳入了风险管理,共计1693名纳税人补缴入库个人所得税1161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履行不到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205号)》,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的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在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1.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现实中许多单位因为兑现年薪或核算绩效工资时点的变化,可能会在年初和年末分别发放上一年度和本年度的年薪或绩效工资,对存在兼职的个人,可能不同任职单位均发放一次性奖金,根据通知全年一次性奖金每人每年只允许使用一次,其中一次应与发放当月工资进行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2.个人登记信息不正确的问题。税务总局规划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建立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目前金三系统中自然人纳税人均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识别号,对前期导入的征收信息会进行关联识别进行提示,经人工确认后进行归并。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15位身份证号码应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但是目前仍有大量的15位身份证扣缴信息,这部分信息无法和18位身份证信息进行合并,系统会默认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存在管理的漏洞。3.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的问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许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于虚列成本、加大支出、提高利润的目的,通过购买个人身份信息等手段,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并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过程中虚增人员,虚列工资,进行虚假申报,由于企业从业人员众多,税务机关不可能一一进行核实,且被盗用身份信息的人员缺乏手段、途径知道自身信息被盗用,致使相关税收风险存在。
(二)应自行申报未履行申报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1.未按规定进行12万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自行申报制度,是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由分类模式,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改革所进行的探索性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新一轮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呼之欲出,其中,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几项劳动性质所得合并,实行“按年征收、分期预扣、年终汇缴”的综合模式已经基本成型。综合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势必面临年终自行汇算申报的情形,个人所得税征收机关将真正面向自然人征收税款。因此,对税务机关而言,做好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培养自然人的自行申报意识,是为实施综合模式下大量自然人的自行申报做准备。对纳税人而言,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目前,不了解、不会操作或不配合、抵触12万申报的纳税人还有很多,是风险管理需要关注的方向。2.未按照规定进行工资薪金多处所得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多处所得要合并计算纳税,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标准。在任职单位已扣缴的税款,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且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目前,个人按月自行申报确实存在操作上的不便,申报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申报期限一致,无法确定多个扣缴义务人是否都进行了扣缴申报,已扣缴税款是否填写正确,所以目前工资薪金多处所得的纳税人能够在次月及时自行申报的比重不高。
(三)超范围享受税收优惠或享用社会资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资金的同时,承担着以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在社会初次分配的基础上,照顾中低收入群体及部分特定人群,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还规定了若干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体现了国家调节分配收入的政策精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主要有以下两大类:一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的项目,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等。二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如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等。1.未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一是越权享受税收优惠,例如对科教文卫颁发的奖金,根据税法规定,发放单位必须是省部级、军以上或外国组织、国际组织,且奖金来源必须是财政资金,对部委发起设立,非财政资金的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目前,各地争相引进各类人才,给予相关人才品目繁多的奖励,均希望能够享受税收优惠,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对级别不达标或资金来源不合规的奖励,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征税,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二是通过虚假手续骗取税收优惠,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对当事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以前房产交易中心税收窗口工作人员主要是依据事人双方提供的婚姻登记证件,这也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许多交易双方为少缴税款,向税务机关提供假的婚姻登记证件,导致国家税款流失。2.伪造完税证明享用社会资源。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方向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保护其知情权。但是完税证明格式固定且陈旧,无防伪标识,特别容易被伪造。今年为保持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各地均出台了相关的房地产限购政策,例如青岛市就要求“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及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按上述规定到拟购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作为申请购房资格的前置条件,许多不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就铤而走险伪造假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骗取购房资格。
三、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加强制度建设。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今年两会期间,财政部长肖捷答记者问时指出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设计和论证中,总的思路是个人所得税改革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案总体设计、实施分步到位,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基本考虑是,将部分收入项目,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劳动所得,实行按年汇总纳税。同时,适当增加与家庭生计相关的专项开支扣除项目。对于其他方面的收入项目、所得项目,比如财产转让等,继续考虑实行分类征收。为了更好的汇总分析个人各方面收入信息,就需要继续加大个人收入源头控制,进一步落实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只有间接管理到位后,收入可控后,才能顺利转到对自然人的直接管理。
(二)完善金税三期个人税收信息化管理功能。个人税收管理系统是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子系统之一,与企业税收管理系统、网络发票系统共同构成核心征管系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围绕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涉税全过程进行监控,同时将涉及自然人的其他相关业务作为补充,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自然人统一涉税账户。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推广工作的整体安排,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也已在全国推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使用推广,保证了全国采集个人所得税扣缴信息的一致性,便于对自然人纳税人的收入汇总,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所进行的技术准备,国家税务总局十分重视。通过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完善,目前已从源头上避免了一年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今年,青岛地税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15位身份证和18位身份证共存的现象,及时反馈总局后,目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已经限制了15位身份证的采集和使用,强制要求使用18位身份证号码,避免同一自然人在系统中有两个身份。下一步,还需要继续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功能,例如:实现自动对税优保险的比对;自动对扣缴信息与个人所得税减免备案信息进行校验。
(三)加强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税务领域信用建设是指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同时,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实践中,我们按照 “守信推定,失信进入;失信扣分,守信修复”的原则,按预设指标对自然人进行扣分,实现自然人税收信用评价。指标分为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其中,客观指标:1.申报遵从: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纳税遵从:是否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3.关联评价:所担任法人代表、重大影响或控制性股东的单位企业纳税情况。主观认定指标:1.是否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接受检查;2.检查配合度、税收违法处罚次数。税务机关应积极向征信部门提供个人纳税信用情况,对诚信个人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四)完善自然人网上办税厅的建设。面对数量众多的自然人纳税人,税务机关有限的征管力量在传统征管模式下,根本无法应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两个文件,青岛地税局借助“银联”系统,实现了网上“身份实名认证”,并以此为契机,建立起了网上个人所得税办税系统,通过集成涉税数据,深化“互联网+”应用,实现了对自然人纳税人的一对一服务。实现了纳税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足不出户”办理涉税事宜。目前,自然人网上办税厅已经实现的功能有以下几点:1.实现“推送式”12万申报。青岛市地税局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根据掌握的扣缴数据,为12万自行申报的纳税人预填申报表,纳税人只要根据相关提示,对预填的数据进行修改、确认后提交申报。对不需要补税的,可直接点击确认,“一键”完成申报。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提高了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精准服务和深度管理。2.轻松实现网上补税。对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如果存在需补税情形的,纳税人可据实填写申报表,对补报收入、补交税款的,纳税人可根据提示,点击“网上缴税”按钮,根据生成的二维码,用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支付工具扫描二维码,就可实现网上缴税。纳税人可足不出户,轻松实现补税。3.精准化预约邮寄。以前税务机关年度终了后,批量打印“完税证明”,大量寄往扣缴义务人地址,属于“大水漫灌”式服务,缺乏针对性,且容易造成代为签收和信件遗失等问题。今年,青岛地税局不再为纳税人批量邮寄“完税证明”,改为在网上提供个性化的“定制邮寄”服务。只要自然人登录网上自然人办税厅,选择需要开具“完税证明”时间区间,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和邮寄地址,税务机关将会通过邮政专递免费向纳税人送达“完税证明”。通过个性化的服务,让更多的自然人关注自己的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4.提供自然人的股东、任职信息。 将自然人持有的股权信息、任职信息推送纳税人,通过释放税务机关掌控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形成震慑作用,有助于自然人纳税遵从度的提高。5. 提供“纳税清单”查询打印服务。凡在青岛市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可查询已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并可自行下载或打印“纳税清单”。“纳税清单”使用者可以在青岛地税官网输入清单中查询序号和校验码查询真伪,或通过扫描清单左下角二维码查询真伪。
下一步,针对纳税人的需要,网上个人所得税办税系统仍需完善以下功能:1.开发“我要纠错”模块。纳税人发现本人任职信息、股东信息错误,目前只能向税务机关人工反映,受理流程繁琐。下一步,实现任务的自动分配和流转,并自动反馈给纳税人,倒逼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扣缴义务。2.提供完善的查询功能。本人的捐赠查询,根据选择期间,显示本人“捐赠扣除时间”“实际捐赠额”“允许列支的捐赠比例”“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减免税额”。二是本人税优保险查询,根据选择期间,显示本人“所属期间起止”“税优识别号”“年度保费”“月度保费”“本期扣除额”。三是个人非货币性投资查询,个人非货币性投资的明细备案信息,以及各期的缴税信息,对递延纳税的一并进行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