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将2016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予以延期。为使该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中应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该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所以,有人认为只要在以上期限内实行自主创业的个体经营者或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相关企业,都能享受税收优惠,这种理解不全面。
对上述问题的正确理解是: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纳税人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即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该项优惠政策,且计算每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该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从2017年1月1日起~2019年12月31日止。所以,有人认为不论纳税人在什么时候自主创业或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只有在上述期限内才能享受优惠政策,这种理解不全面。
对上述问题的正确理解是: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纳税人享受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是在2016年12月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吸纳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失业人员的企业,可以在2019年12月底前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如果纳税人是在2019年12月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吸纳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失业人员的企业,可以在2022年12月底前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4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以上税款限额扣减优惠,如果纳税人当年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减免税限额不足扣减的,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扣减。
对上述问题的正确理解是:纳税人当年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纳税额为限;实际应纳税额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如果企业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四、如果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既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对上述问题的正确理解是: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既适用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但是,如果企业同时符合享受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非扶持就业的专项优惠政策条件的,不属于重复享受。
五、属于服务型业务范围内的小型企业都可以享受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
对上述问题的正确理解是:符合税收优惠的服务型企业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纳税人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并享受优惠。
对上述问题的正确理解是: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纳税申报时,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纳税申报时,持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