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兼并企业的帐务处理
(一)财产清查的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
盘盈的各种材料等,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原材料等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转入清理,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收入和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3.按规定转销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的数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各种材料物资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4.按规定转销盘亏的固定资产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5.对于按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帐款等,经批准转销时,采用直接转销法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采用备抵法的,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坏帐准备不足核销的部分,还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对于确实不能偿还的帐款等,按规定转销时,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6.对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帐,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资产评估的帐务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价值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进行如下处理:
1.企业应按批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2.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帐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结束旧帐
1.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帐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
2.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然可继续沿用原企业帐册;也可以结束旧帐,另立新帐。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帐册,还是另立新帐,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帐务处理
(一)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1.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
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1.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兼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帐务处理
1.“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企业的,按照规定享受免息、停息的优惠政策,应按照“关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19号)的规定处理。
2.被兼并企业属于政策性亏损的,其产权转让成交后,兼并企业可以在被兼并企业原核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内,继续享受一定期限的亏损补贴的,按规定计算应收的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三、会计报表
(一)被兼并企业
被兼并企业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应按以下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并分别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开始清理财产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2.清理财产工作完毕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负债清册,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
3.评估结束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后,编制资产负债表。
4.在产权转让成交后,应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资产负债表。
5.保留法人资格并持续经营的企业,除上述规定外,在办理产权转让过程中,仍应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二)兼并方企业
1.兼并企业接受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应按现行会计制度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资产负债表,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
2.兼并企业接受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应编制兼并日的合并会计报表。
四、会计档案的移交
企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丧失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应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被兼并企业的会计档案经被兼并企业原主管部门同意或经双方协商后,可由兼并企业保管,也可由被兼并企业的原主管部门或原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保留法人资格的,可不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会计制度
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按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如果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按其适用的行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六、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的,执行本规定。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