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只要是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都会涉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残疾人必须为持证残疾人员,支持重度残疾人就业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三、残疾人就业比例由省(市)政府规定,国家仅规定下限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如大连: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
四、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计入残疾人就业人数
(1)录用为在编人员(指有编制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实际支付的薪酬不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
(3)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可以不是整数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薪酬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薪酬。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六、缴费基数设上限,职工年平均薪酬与上限标准孰低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薪酬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薪酬(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薪酬)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薪酬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薪酬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薪酬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提示:1、上述原则自2017年4月1日开始执行。
2、2015年10月1日起,残疾人保障金的计费薪酬由原来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薪酬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薪酬(北京原规定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薪酬的60%,广东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薪酬×80%)。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部分高薪企业来说,缴费基数的调整导致残保金缴纳较变化之前大幅提高,而对于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薪酬3倍的单位,此次缴费基数设上限的政策规定,无疑将有效缓冲缴费压力。
七、一般按月缴纳,地税部门负责征缴
(1)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在此之前很多地区规定残保金由地税部门代征,现明确地税部门为主征机关。
(2)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但有些地区有例外,如北京,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每年可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在自愿的原则下,用人单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其全年应缴保障金。
再如重庆、大连:按年计算、按年征缴
八、不按时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逾期不缴将收取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九、属于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票据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残疾人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十、免征政策
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提示:上述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政策为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的小微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如陕财办综【2016】85号)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财政局、残联或地税局提出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减免缓理由、减免缓数额、减免缓期限等内容。
(二)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地税局,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书面申请后,应在5日内传递给同级残联。在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残联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局。
(三)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残联审核意见的30日内,会同残联提出是否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意见,并以书面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残联。
保障金的缓缴由市级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批,保障金的减免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批。
十一、超比例安排有奖励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其中与用人单位有关的支持方向为: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