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的种类及归属
代开的专票统一是六联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为五联;除四五联之外都可以取得带回。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税总函[2016]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二、发票的填写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发票上需要加盖哪些章?
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要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代开的普通发票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国税函〔2004〕1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四、代开发票是否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没有统一规定,是否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由当地国、地税局自行协商决定。
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税发〔200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协商,不实行代征方式的,则国、地税要加强信息沟通。国税局应定期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情况,包括国税为其代开发票情况通报给地税局,地税局用于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国税发〔200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代开的发票可以作废么?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退回?
代开发票作废主要有:发票可作废,发票作废后已缴纳的税款可以退回或抵顶下期税款。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
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