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有人算过一笔账:滞纳金按年计算加收的话为少缴税款的18%,比有些贷款的利息可少多了。某些“精明”人就打起了小算盘,将税款计提在账上却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资金先挪做他用,认为税务部门查到了顶多加收滞纳金,自己也是合算的。实际上,这个算盘打错了,税款提而未缴不仅仅是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根据税务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单纯地算算经济账,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罚款加上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偷税成本合算吗?何况在税务部门还有了不良记录。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税款一定要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切不可贪图小便宜吃大亏。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