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分红是否可作为免税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三方转持属于间接投资,间接投资不符合免税的投资收益范围,不得作为免税收入。
二问: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务,境内承租方将船舶用于往来东南亚的国际运输服务,这项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境内承租方以期租方式从你公司租赁船舶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
三问:居民企业支付给境外企业的位于境外的房产租金,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以上情况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我国与该国(地区)有税收协定(安排)的按照协定(安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