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然人个人由于承揽业务较多,经常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有的年度甚至有上千万的营业收入,这种情况下会被税务局要求转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自然人个人不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提醒:
(1)其他个人不会有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只能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这里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3)增值税所称个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个体工商户;另一类为其他个人,即非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4)“其他个人”只有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出租不动产,且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在缴纳增值税后可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