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还别说,出现这种情况,纯属正常啊!
不信?往下看吧。
汇算清缴系列(六)
首先我们看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
看到了吧,这三种费用都是规定了限额扣除的,并不是发生了多少就能扣除多少哟。如果您想在税前扣除更多的职工福利费,只能是多发点薪酬、薪金,提高限额啦。
可能老板会以为,多发点就多发点,反正可以税前扣除。哎哟,您还别说!可不能这么掉以轻心啊!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薪酬、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这里可千万可注意,是要“合理”的,不“合理”的那可是扣除不了的。
But!但是!什么样的薪酬、薪金才算税法规定的“合理薪酬薪金”呢?!
根据国税函〔2009〕3号:
“合理薪酬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薪酬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薪酬薪金。
这有点笼统啊,那我们看看税务局是怎样认定是否合理的。
税务机关在对薪酬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薪酬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薪酬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薪酬薪金是相对固定的,薪酬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薪酬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薪酬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此外,按照规定,薪酬薪金总和,可是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同时,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薪酬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薪酬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y the way
再说说两种特殊情况:
1、列入企业员工薪酬薪金制度、固定与薪酬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合理薪酬薪金”条件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薪酬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合理薪酬薪金”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薪酬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薪酬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薪酬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说了这么多,大家应该知道税法上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要求,和如何判断薪酬薪金支出的合理性了吧。接下来我们就举个实例吧。
某企业2016年度计提的薪酬薪金总额为10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薪酬薪金的要求;工会经费支出3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15万元。
解析:按税法规定,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00×2%=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00×2.5%=2.5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00×14%=14万元
很显然,实际支出都大于税法规定的限额,那么就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啦。
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涉及到以下两张表的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