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票金额与定额金额之间如何进行正确申报存在一定的疑惑,现行增值税管理中,对于定期定额户同时发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同时按季申报的,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 定期定额户定额期间的确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可以实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5《核定定额通知书》格式文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月应纳税额为***元。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由此可见,定期定额中核定的是月应纳税额,同时明确是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并不明确按月申报。
因此,定期定额户按照现行规定,应是按月定额。
二、 定期定额户申报纳税期限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同时,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因此,定期定额户一般实行按月定额;定期定额户一般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了方便申报纳税,原则上推行按季申报纳税,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按月申报纳税。
三、 定期定额户增值税申报销售额的确定
目前,各地一般对定期定额户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中,采用在定期内定额与当期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比较,谁大应按谁申报纳税的原则进行。根据当前按月定额的实际,一般需要根据按月的定额金额与当月的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比较,哪个金额大,申报销售额依据就按照哪个金额。
因此,对于定期定额户在季度申报时既不是简单的对按月的定额金额相加后申报纳税,也不是简单的按照开具发票的金额进行申报纳税,而是一个“分月比较确定应申报销售额,按季累计申报纳税”的计算结果。
根据现行规定,在2017年底之前,对季度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实行定期定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发生开具增值税发票行为,在季度申报时,应按照下列规则确认应申报销售额:
1. 按月对定额金额与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比较,确定其中较大的金额为当月的应申报金额。
2. 在季度增值税申报时,对于各月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应申报数据进行相加,确认当季度应申报的销售额。
3. 对于确认的季度申报销售额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的9万元(注意优惠政策期限及其后续变化情况)进行比较,未达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超过的则缴纳增值税。
四、 案例分析
定期定额户A户2017年度经税务机关依法核定月定额20000元。A户1月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5000元,2月份开具15000元,3月份开具35000元。则A户1月份应申报的销售额为25000元,2月份应申报的销售额为20000元,3月份应申报的销售额为35000元。A户2017年1季度应申报销售额为80000万元,低于9万元,可以免征当季度增值税。(特别说明:本文案例中开具的均为普通发票,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对于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 风险友情提示
开具发票应该按照规定期限开具。在实务中,定期定额户按照发票开具金额与定额对比进行选择时间开具,特别是时常出现一些定期定额户在季度申报纳税时发现开具发票金额超过9万元,于是要求对发票作废或者红冲,以达到不超过9万元享受优惠政策的目的,显然,这是不符合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的。对此,部分税务人员也存在模糊认识,“指导”定期定额户按免税限额开具,这是不恰当的,容易引起纳税人误解。
总之,对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定期定额户,在按季申报中应该按月分情况确定、按季汇总应申报的销售额,进行准确的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