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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服人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15个问题!

   日期:2018-08-08     浏览:563926    评论:0    
核心提示:问1: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包括哪些?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
 税务


问1: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问2: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税款抵扣,最晚应在什么时限之内进行认证或勾选?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勾选)、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除上述扣税凭证外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目前尚无抵扣时限的相关规定。
问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实现税款抵扣?
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扫描认证和网上勾选两种方式实现税款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
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但需注意的是扫描认证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完成认证后无法更改;网上勾选认证的勾选期为每月征期结束后次日至下月申报前可多次进行勾选确认。
问4: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180日还是360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问5:发票认证周期如何规定?
答:1、勾选认证的认证周期是本月完成申报之日或本月征期次日起至次月完成申报日或次月征期截止日,因此勾选平台支持跨自然月勾选认证。
2、扫描认证的认证周期是自然月,扫描的发票认证月份为当月,因此不同自然月扫描的发票隶属于不同认证月份。
问6:勾选认证企业的发票认证期限如何规定?
答:1、按月申报纳税人:本月1日前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开具的发票,如:2017年12月份,可选的发票范围为2017年12月1日前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月认证,并在2018年1月征期前完成2017年12月的申报。
2、季度申报是指按月认证、按季申报,本季度1日前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开具的发票。如2017年第四季度为2017年10月1日前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季度认证,并在2018年1月征期前完成第四季度的申报。
提醒采用扫描认证方式的企业,当月/季度申报抵扣的认证期限还是当月/季度最后一天,抵扣凭证的认证期限(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还是抵扣凭证开具日至扫描认证日。
问7: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税款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目前有效的普通发票扣税凭证主要有三类,即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经核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用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可按照买价依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及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申报抵扣时,通过通用数据采集软件将抵扣信息采集后导入申报平台实现抵扣税额的目的。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包含以下几类: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凭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申报抵扣时将通过计算后得出的可抵扣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8栏"其他"栏填报,并汇总到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内申报抵扣。
如何区分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还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看发票中如出现"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的字眼,就属于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其他的从谨慎性角度都按照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处理。
问8: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应如何实现税款抵扣?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自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特殊规定外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纳税人取得后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办理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问9:纳税人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应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问10: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是否可以用来进行税款抵扣?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但需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11:增值税抵扣凭证经认证后出现哪些认证结果该件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4、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的情形。
问1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进行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13:哪些项目即使纳税人取得正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得进行税款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14:纳税人遗失了取得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规定,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问15: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或勾选确认的是否一律不得抵扣?
答:需视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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