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无论是产品销售、经营服务,还是财产转让,签订销售合同是我们经常遇到的,可是有些客户总喜欢签订一些所谓的“税后价格”或“税后金额”。那么做为付款方,企业在支付税后金额的同时,应该如何考虑需要企业承担的税收呢?
今天就来同大家讲一讲,这合同签订中的“税后价格”,我们得考虑哪些税收的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业务案例:
嘉诚公司在某市租赁了一办公场所,场地所有人为个人,在与对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对方不同意开发票,觉得麻烦,只同意按“税后价”签订合同,也就是说他只认到手的现金为25000元/月,至于其他的发票与税收问题公司自行去处理。
那么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需要考虑哪些税收?税前金额又是多少?
一、代付税金:
个人出租非住房需要缴纳:5%的增值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地域差异)、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12%的房产税、0.1%的印花税、20%的个人所得税
二、税前金额:
假设税前租金为:X
1、应纳增值税=X/(1+5%)×5%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X/(1+5%)×5%×7%
3、应纳教育费附加=X/(1+5%)×5%×3%
4、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X/(1+5%)×5%×2%
5、应纳房产税=X/(1+5%)×12%
6、应纳印花税=X/(1+5%)×0.1%
7、应纳个人所得税=X/(1+5%)×(1-20%)×20%
税后金额=X-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25000元
求得税前租金X=36813.43元
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分析得出,企业在签订“税后价格”或“税后金额”合同时,有很大一部分税费是需要考虑的,我们只有换算成税前金额才能正确判断合同签订金额的合理性。
由于具体业务开展的多样性,我们无法将所有业务进行列举,但分析的思路是想通的。通过该案例分析,希望对企业在签订“税后价格”或“税后金额”的合同分析时有所帮助。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企业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时候,统一采取按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域会有差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申请核实结算,多退少补。
如果是按1.5%的税率预征个人所得税的话,在代开发票时承担的税费会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