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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不合规票据不得报销,对照自查!

   日期:2018-08-01     浏览:571154    评论:0    
核心提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常见的不合规票据,供业务部门对照自查:1、未填开付款方全
 税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常见的不合规票据,供业务部门对照自查:
1、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主要包括未填写、填写错误或者填写简称等情形,其中填写简称的情形尤为突出。付款方全称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能用简称代替。
2、变更品名的发票
购买的是职工福利卡,发票品名填写办公用品,是不是很正常?但是,这种情形实际上是违法的。这类发票审核起来比较困难,单纯从发票票面无法鉴别,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3、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也是很常见的一种发票违法行为,范围比较广,例如,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业务但是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由第三方非法代开发票等情形都属于虚开发票。
4、假发票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检验平台”,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和验证码点击查验,如果一致就会出来发票的详细信息;如果发票已被开具方作废,在查验结果中就会显示“作废”;如果输入资料错误,就会显示不一致;如果是假发票就会显示查无此票。
5、过渡期后开具的地税发票
地税机关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6、跨地区开具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7、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发票
所有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加盖财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得公告》对发票专用章的样式进行了统一,不得再加盖其他样式的发票专用章。企业在审核发票时,应该关注是否加盖了发票专用章以及章的样式是否合规。
8、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发票
发票上所有的项目都应当在开具时一次性如实填写,如果有填写不全或者填写不清楚的情形,企业有权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压线错格,甚至票面信息超出纸质发票边缘,都是不可以的。
9、涂改票面信息发票
发票付款方名称中一个字填写错误,开票人提出可以在此处修正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其实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按照规定,如果发票项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填开错误的情形,应当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不得手工涂改发票信息,存在此情形的,发票方有权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
10、机打发票采用手工开具的
现在机打发票采用手工开具这种情形越来越少见了,但是还是会出现开票方以开票机故障为由,直接手工开具发票的情况,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
11、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应当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未进行相应备注的,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并且不能税前扣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12、自行打印专票销货清单的
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企业大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的行为也经常会发生,有的企业在开票时可能会开具“货物一批”,然后附一份自行打印的销货清单。这样的专票也是不合规的,纳税人一定要要求开票方开具税控开具的销货清单。
13、重复打印的电子发票
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使用简便,纳税人自行打印即可,但是在使用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复报销的问题。建议纳税人自行建立电子发票台账,防止重复报销。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




 
标签: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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