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与偷税一字之差天壤之别。会计人这样“节税”,栽了跟头!
【案例】某塑料制品企业2016年度整体税负较高,企业负责人多次召集财务班子开会,并要求会计人员想方设法降低税负,“别的企业都在节税,你们怎么不会节税!导致公司个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迟迟降不下来!”,迫于老板的压力,财务负责人在2016年末终于想出了以下“节税”的方法。
(1)2016年度发放职工年终奖共计120万元,为了让职工少交个人所得税,规避大额年终奖金适用个税税率太高的情况,分两次发放,分两次计税,导致少交了个税4万元多;
(2)2016年度账面利润400万元,为了让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会计人员让老板把家里平时购物的费用发票拿到公司入账,约计个人性费用60万元计入了公司,导致少交了企业所得税15万元多;
(3)2016年12月份进项税额严重不足,为了让企业少交增值税,会计人员把旅行社开具的旅游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抵扣了增值税3.4万元,导致少交了增值税3.4万元。
税省下来了,但麻烦也跟着来了!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过程中检查出了企业的以上问题,依法要求企业补缴了税款,并处以1倍的罚款以及按日加收了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
会计人员聪明反被聪明误,节税不成,相反给企业造成了大量经济损失,并给企业留下了纳税诚信污点。
【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小编提醒】
(1)在目前税收强制规范的时代,企业必须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可以利用政策来节税,切忌不要自以为是;
(2)节税与偷税仅仅一步之差,会计人员若不懂税收政策,擅自自创“节税”新思路,很容易将企业推向风险的浪尖、甚至将一个成熟企业推向灭亡边缘。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