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的“交通运输”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其税率为11%。
【容易混淆的情况】
浏览场所提供的游船、摆渡车、电瓶车,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规定,这些应当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
2、特殊的“租赁”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容易混淆的情况】
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服务”适用11%税率。
3、特殊的“公寓”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容易混淆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财税[2016]36号规定:“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中餐饮住宿服务的内容,适用6%税率。
4、特殊的“不动产租赁”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容易混淆的情况】
财税[2016]140号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
5、特殊的“外卖”
根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容易混淆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食堂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
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餐饮服务”适用6%税率)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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