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的执行时间是?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二、取消13%增值税税率的应税项目范围是?
答: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四、2017年7月1日后,凭票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扣税种类有哪些?
答:凭票扣除的农产品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仅限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其自产的免税农产品,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其它情况下一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五、2017年7月1日后,可以抵扣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哪种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财税〔2017〕37号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六、问:纳税人从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不可以,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七、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如果未分别核算,该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八、2017年7月1日后,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抵扣?
答:对于凭票扣除纳税人,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按票金额×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按按票金额×11%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但未分别核算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九、取消13%增值税税率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会有哪些变动?
答:自2017年8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和“其他”。
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怎么算?
答: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