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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失误大麻烦!定期定额户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以下纳税申报事项!

   日期:2018-07-20     浏览:561554    评论:0    
核心提示:一、什么是双定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

 一、什么是“双定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行申请按照“双定户”进行纳税管理,申报时需提交经营行业、经营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预估经营额、所得额,由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定期)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简单来说,就是个体户及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不了账本,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对其每月的经营额进行核定,并按照核定额缴纳税款。核定额按月未达3万免征增值税,超过3万需按季缴纳税款。
 
二、“双定户”也要按季申报吗?

按照《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前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简而言之,实际经营额在定额范围内的双定户在缴纳税款的同时,也进行了纳税申报,也就是所谓的“以缴代报”,不需要再进行额外的申报程序。另外,纳税人如果当季销售收入超过核定定额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前往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哦!
目前定期定额执行期多为一年,“双定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而且要在执行期结束后90日内据实进行分月汇总申报,结清上年度税款。
 
总结一下,“双定户”虽然不需单独按季申报,但需在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即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前缴纳税款,并在执行期结束后90日内将每月数据汇总据实申报。例如,张三开了一家百货店,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为4万元,每月需要缴纳税款1200元,若5月份开票不含税金额为5万元,那么张三需要在本季度(4、5、6月)结束后,7月15日前主动前往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当然如果系统已经扣除定额税款(如1200元),您只需缴纳300元税款即可。
 
三、“双定户”可以代开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有关规定: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情况应自行领购、开具发票。对于有业务需要的“双定户”,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第四条规定,“双定户”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概括来说,“双定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但是开票金额大于定额则需要按照开票金额进行申报,反之,则按照定额进行申报。
 
最后,尊敬的各位纳税人,难道申请成为“双定户”之后真的就一劳永逸了吗?小编在这里告诉大家:并不是!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税总局令第16号)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按照《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换句话说,如果超出了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那么纳税人就要主动申报实际收入,按照实际收入缴纳税款。
 
或许有的纳税人会想,就算我超定额了不去申报,那么多的“双定户”,你还能一户一户查出来谁超了谁没超?小编在这里郑重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根据《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不如实申报,会涉及到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依法接受责令限改及处罚,而最后造成少缴税款的,情节严重涉及偷税的,税务机关不仅会追缴税款、收取滞纳金,还会进行严厉处罚。所以,千万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进入税务黑名单,得不偿失!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
 
标签: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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