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两个案例:
1、某施工企业2017年7月即有新开工按适用税率的项目收入5000万元,又有老项目适用简易征收的收入4000万元,其中新开工项目收入5000万元对应取得的成本进项400万元,老项目简易征收对应取得的进项250万元。另外,当月购入房产一幢,取得进项100万元,该房产部分用于办公,部分用于食堂。还有,当月支付办公用品、财务咨询费等取得公共进项10万元,该单位7月如何申报进项抵扣?
2、某外贸企业2017年7月取得出口免税收入10000万元,取得内销应税收入6000万元。出口免税收入取得进项发票1500万元,内销应税收入取得进项发票900万元。当月购入办公用的固定资产电脑取得进项2万元,支付物业管理费支出等公共进项5万元,该单位7月份如何申报进项抵扣?
分析: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对于案例一:施工企业按适用税率的收入对应进项400万元可以抵扣,适用简易征收对应进项250万元不能抵扣;购入房屋非专用于食堂可以抵扣进项,第一年抵扣60%即60万元;购入办公用品、财务咨询费等公共进项10万元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金额为10*5000/(5000+4000)=5.56万元。
对于案例二:出口免税收入对应进项1500万元不能抵扣,内销应税收入对应进项900万元可以抵扣,购入办公电脑非专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2万元可以抵扣进项,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取得公共进项5万元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金额为5*6000/(6000+10000)=1.88万元。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