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到外地还需要开具《外管证》吗?
答: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经营的应开具《外管证》;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需要预缴税款的,还需要要开具《外管证》吗?跨区县租赁需要预缴税款吗?
答: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需要预缴税款的,不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直接提供预缴申报所需资料,可以预缴申报。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采取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
3、纳税人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还需要开具《外管证》吗?
答:纳税人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本市企业外出开展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再开具《外管证》;同时外省企业来京开展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的,直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预缴申报。
4、外省市纳税人到北京从事建筑服务应到哪里预缴税款?
答: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税款的,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办理登记相关事宜。西城国税局应按照建筑企业提供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并办理预缴税款申报业务。
5、异地不动产转让到哪里预缴税款?
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6、跨区县预缴申报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7、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需要携带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资料
8、预缴税款单位如何开具发票?
答: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可以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无论老项目选择何种方式计税,发票一定是由公司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领,由公司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领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需要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在预缴申报后,到经营地主管税务办税服务厅代开窗口申请,而不要在网上自行申请,网上办税服务厅对应的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9、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税〔2016〕74 号 文件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